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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28日下午,吕向阳在江苏宜兴圣诞娱乐中心跳舞结束后离开,后因发现外衣遗忘在娱乐中心故返回取衣服,当其来到娱乐中心所在的大楼一层电梯口时,发现电梯门半开,于是不假思索即进入电梯,不料一脚踏空,跌入深达五米的地下室。这次事故造成吕向阳大腿骨折,肋骨断裂,在医院住了半年之久。经医院鉴定,吕向阳肝脏受损,脾脏部分切除,伤残程度分别达到八级,九级和十级。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部正在维修的电梯,正常情况下,正在维修的机厢应该停在一楼基站。但当时这个机厢却停在了六楼和七楼之间,而且周围没有任何警示牌或者保护措施。
吕向阳认为,本次事故中,电梯使用者江苏宜兴圣诞娱乐中心对该电梯使用不当,电梯的产权单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支公司作为所有权人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以及电梯维修者方正特种设备责任有限公司未按行业管理规定执行维修操作,三者的共同过错导致了事故发生,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第一被告圣诞娱乐中心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赔偿金30万元,合计50万元,三被告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圣诞中心认为其与原告的服务合同已经结束,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所造成的伤害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分公司认为,其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内在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是基于与保险公司的保养合同,应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部分有限责任。
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4万元,其中圣诞娱乐中心承担4.2万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支公司承担4.7万元,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4.5万元;原告今后其他的费用与三被告无关。
在本案中,方正特种设备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电梯维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未有效落实,存在过错,是导致原告吕向阳损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支公司在电梯维修存在安全隐患的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圣诞娱乐中心则对来消费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娱乐中心的管理者明知所使用的电梯正在维修,就应当及时告知并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但事实上没有这样做,同样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原告吕向阳在进入电梯时多加谨慎,在发现电梯已坏时保持冷静,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自救,或许可以避免和减少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本人也存在一定过失,但这是一般过失,不能因此减轻三被告的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法律争议不大,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四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并且被告很快向原告给付了赔偿金,取得了原告谅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调解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本案的审理表明,正确适用调解,有利于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减少讼累,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
(文章来源于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