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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效果显 息诉服判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01-10 13:42 来源:mcsfy 阅读:4501

“谢谢法官的耐心解答,对于这样的判决我服判!”被告钊某接到麻城市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向耐心解答他疑问的法官说。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钊某家房屋位于王某家屋后, 2013年12月13日上午,钊某指挥工人建造门前台阶,王某认为钊某家的施工对自家有影响,于是上前拆除模板阻止施工,在场人柳某阻止王某拆除模板,双方发生了拉扯,钊某上前制止,王某冲上去,伸手把钊某的眼镜扔在地上,钊某转身双手抓住王某的肩部,将其摔倒并按在地上,后被柳某等人拉开。王某起来把钊某的模板全部拆除后,感到腰部不适,躺在被拆的模板上,至警察赶到现场处警后,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分析是与被告人钊某扭打倒地造成。钊某对法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武汉某医院的法医重新鉴定,王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此损伤形成的时间与2013年12月13日外伤时间相符,鉴定分析王某的左侧横突骨折符合在纠纷过程中争吵、拉扯、扭打、倒地致腰部受伤。

王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控诉,麻城市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对该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仍不服,驮着被子和行李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闹访,并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做出再审决定书,对本案刑事部分再审。2016年12月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黄冈中院刑事裁定和麻城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刑事部分发回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麻城市法院审判监督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该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委朱超升担任审判长,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指派合议庭成员审监庭庭长袁向阳具体负责做调解工作。

合议庭成员分工负责,承办人朱超升亲自参与,通过查阅卷宗、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后,尝试庭前调解,然而原告王某坚持说是由于被告钊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其轻伤二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钊某则认为是王某动手在先,亦存在过错,其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双方分歧过大,合议庭一致认为目前调解的基础、条件并不成熟,遂放弃了庭前调解。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一行调取了公安机关调查材料,看了现场监控录像,详列了案件的调查重点及争议焦点。第一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阐述了各自观点,合议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再次组织调解,因双方激烈争吵仍未能调解成功。

因双方分歧太大,想要调解结案不太可能。可是如果做冰冷的硬性判决可能双方都不会理解,如何才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呢?于是办案法官朱超升就从释法入手,根据案件事实详细解释适用的法律规定,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让双方当事人真正理解法律规定,这样不仅让当事人信服判决,同时也进行了一场面对面的普法教育。

第二次庭审中,自诉人王某突然从椅子上滑向地面,用手捂住胸口说心跳很快、心慌,审判长朱超升立即宣布休庭,并联系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当朱超升和医生、法警把王某送到医院抢救室后,王某坚决不喝医生给的救心丸,说心跳正常了。朱超升征求王某的意见后,便回到审判庭继续开庭。庭上,朱超升指出,钊某因未能正确处理邻里矛盾,将自诉人王某摔倒并按在地上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被侵权人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钊某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的疑惑一一进行详细解答。被告人钊某听了法官的解释,终于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也只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在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后,合议庭趁热打铁,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庭审后,被告人钊某向法庭提交悔过书,表示对故意伤害自诉人王某的行为自愿认罪并具结悔过。

考虑到被告人是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而致伤自诉人,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化解了这起长达四年的邻里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