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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问答系列(四)

发布时间:2012-10-11 10:08 来源:麻城市法院立案二庭 阅读:2937

   

27、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出现纠纷后是否还可到法院起诉?

不可以。 民诉法第111条第(二)项规定,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8、 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一方起诉时没有说明,另一方又应诉的,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9、 若仲裁条款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能不能到法院起诉?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0、 对仲裁机构所作裁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吗?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1、 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能不能重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2、 起诉以后还可以撤回吗?

可以。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是原告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是出于原告的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法院准许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