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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有风险,借钱炒股债上加债

发布时间:2017-09-25 15:43 来源:mcsfy 阅读:1704

男子秦某痴迷炒股亏损后,一直想翻本,于是向朋友傅某借款继续在股海中搏杀,结果股市大跌都赔了进去,傅某向秦某索要本金和利息不成,朋友反目成仇,闹到了法院。9月25日,麻城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秦某与傅某是朋友关系,已研究股票三年的秦某虽然炒股一直小亏,但秦某认为只要掌握了炒股的诀窍,炒股亏损一点就当是交学费,行情好时很快就能把亏损的钱赚回来。2014年股市涨势良好,秦某看到自己买的股票马上要解套,内心激动不已,认为翻本、赚钱的大好时机已到,他断定只要继续买进股票,不仅能解套,还能赚更多的钱。于是秦某找朋友借钱,2014年4月22日,秦某向傅某借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为2014年5月22日,利息为月息2%,并出具了借条。秦某将50万元投入股市以后,一周后见到效果,秦某之前亏损的全部解套,而且还赚了5万元,秦某认为所买的股票还会大涨,于是说服傅某将还款日期延长至2016年2月22日。最初的几个月,秦某买的股票一路上涨,他投入的50万涨到了70万。2014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秦某将股票中赚的钱分九次还给傅某,每次均还本付息2万元,共还本付息18万元。还了18万元后,他买的这只股票一直不涨,还一路下跌,他的股票市值变成了6万余元。还款日期已到,傅某向秦某索要借款,秦某无力偿还,遂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某向原告傅某借款50万元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秦某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字据是对2014年4月22日的借款行为的确认,其约定利息为2%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因此,每次打款2万元中,按50万元本金,月息2%计算利息,每月利息为1万元,故每月还款2万元中,应包含利息1万元,还本金1万元,由此类推,被告秦某至2015年2月止,共向原告付息9万元,还本金9万元,被告秦某还应向原告还借款本金41万元,自2015年3月起,按本金41万元、月息2%承担利息。遂判决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投资者特别是新入股市的中小投资者,要牢记股市有风险,树立风险意识,要做足功课、理性投资,尊重市场、敬畏市场,量力而行,不要被“卖房炒股、借钱炒股”的言论所引导,陷入盲目跟风,孤注一掷的冒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