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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消失的快递

——代购小案跨三国 麻城法院17天“破案”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3-09-06 16:59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419

通讯员:胡正涛 陈佳慧在韩国读书的中国留学生小哲,通过网络联系上在日本经商的中国人小妙,委托小妙在日本为其代购一款按摩仪。然而小哲付款后,等待了半年时间,仍未收到货,于是起诉要求小妙退款;小妙认为自己发货了,快递企业反馈已送货完毕,自己没有义务退款,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诉讼主体之谜:谁是当事人?

2023年8月4日,小哲委托律师将起诉小妙的民事诉状和证据材料邮寄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分配给鼓楼人民法庭法官胡正涛办理。据民事诉状所述,在韩国留学的小哲于2023年2月委托在日本经商的小妙代购一款按摩仪,付款半年后仍未收到货物,于是小哲起诉小妙要求退款。因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国内,承办法官通过微信向双方了解情况。小妙答辩称:“我不认识小哲,我和买方是微信联系,只知道买方的微信昵称和头像。起诉状上小哲的手机号码经过验证不是小哲本人,我不认可小哲自称的买方和当事人身份。而且实际出货的是我的姐姐,我并不是卖方,也不是当事人。”

查阅小哲提供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发现现有证据仅为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双方微信号均未显示绑定的手机号码,确实无法核实双方的身份。该案诉讼标的额仅有人民币5000元,如果按照一般的诉讼流程,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回国参加庭审,耗时耗力,对当事人来说得不偿失。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破案”的方式,利用微信聊天引导双方理清来龙去脉,还原事实真相。经过了解,小哲是使用其母亲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但该微信号确实是其本人长期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其本人在与小妙进行交流。并且,小哲补充提供了银行转账交易清单,显示小哲于2023年2月6日将5000元汇入小妙在微信聊天中指定的银行账户中。这一关键证据,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认定小哲与小妙达成了代购按摩仪的合意,以及小哲向小妙支付了货款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小妙的说法不能成立,双方均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关键事实之谜:快递去哪了?

提起快递货物的踪迹,小哲和小妙都很恼火。小哲称:“半年还没到货,快递单号查询不到信息,我怀疑小妙根本没有发货。”小妙称:“我询问过日本邮政局,反馈信息是货物已经配送完毕,小哲涉嫌诈骗,我要去韩国报警。”承办法官对双方各劝解一番后,向小妙询问快递邮寄情况,包括邮寄时间、快递企业、所属国家等。小妙提供了一份日本邮政局反馈的快递信息截图,显示发货时间是2023年2月11日,发货单位是“福冈营业所”,送货单位是“首尔营业所”,货物名称是美容机器。截图显示快递状态是“配达完了”,时间是2023年3月2日,并显示有快递单号。

小妙以此主张其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即使小哲没有收到快递货物,责任也不应由自己承担。小妙的意见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呢?第一,通过快递单号可以确定发货的快递公司为日本邮便株式会社,但小哲提供的收件地址在韩国,承担最终送达任务的“首尔营业所”是属于日本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还是属于韩国快递企业的分支机构,并不清楚,无从核实配送完毕的信息来源是否可靠。第二,截图显示快递状态是“配达完了”,但签收人是谁,有未完成签收手续,均不明确。所以承办法官认为,上述截图所显示的信息非常有限,不能视为小妙已经完成举证,遂要求小妙前往上述日本快递企业查明快递到达韩国后承运本案快递货物的企业。经小妙查询,快递到达韩国后,由韩国邮政局(Korea post)进行配送。承办法官将该信息反馈给小哲后,经小哲前往韩国邮政局询问,韩国邮政局反馈该快递已作为问题件处理,没有完成配送。

        权利义务之谜:谁来担责

经过沟通,小妙表示,其可以要求快递企业继续将货物配送至小哲手中,或者其在等待退货完成后,可以将货款5000元返还给小哲。小哲选择要求退款,2023年8月21日,小妙向小哲退还货款5000元,小哲撤回起诉。该案耗时17天顺利结案,但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思考。

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型购物模式,在丰富消费者购物选择、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的同时,背后存在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小觑。一是核实身份信息难。交易双方一般通过网络聊天达成合意,彼此未见过面,不知晓对方身份信息,一旦出现纠纷,核实当事人身份就会成为第一道难关。二是核实物流信息难。海外代购,一般至少由两家不同国家的快递企业参与配送,当事人无法像在国内网购一样对物流信息进行跟踪查看,一旦出现类似本案长时间未到货的情况,当事人难以查清快递物流状态。三是确定权利义务难。我国民法典对代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直接规定。在法律关系特征方面,与其类似的有买卖合同关系和委托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特征,出卖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已经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而代购合同关系主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提供代购服务。因此,代购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的差别较大,更加接近委托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关于委托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的规定是概括性的,这就需要当事人在签订代购合同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细化,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很容易出现本案中小哲和小妙的争议,即小妙有没有确保货物及时配送完成的义务。

在此提醒大家,海外代购要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正规代购企业,商谈合同事宜时,应核实清楚当事人身份,约定好代购物品的品牌、型号、产地、送货方式、收件地址、货损责任承担等具体事项,以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注意保存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快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