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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乱发侵权 被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4-12-24 16:00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732

微信是我们经常使用的社交网络平台,在微信群里和朋友分享生活、表达情绪也成为了一种常态。然而,表达自由并不代表着表达随意,不小心侵犯他人隐私,当心惹来官司成为被告!

原告王某两名被告陈某、汪某均为某公司代驾司机某天,原告某因接私单被某公司平台发现王某按照公司要求写出保证书,并手持保证书拍照通过微信发送到本公司代驾工作交流群中同日,被告陈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该图片转发至包括被告汪某在内的另外一个18人的微信群,被告汪某看到该图片后,对图片进行P图操作在保证书中P认罪书,猥亵罪、娼罪、强奸罪,以上罪名我承认等文字,并将进行P图后的照片发送至该18人的微信群中。原告从他人处得知被告陈某汪某的上述行为后与被告进行了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6000元,多次协商未果,双方遂酿成纠纷起诉至法院

了解双方纠纷起因经过后,乘马法庭法官李文杰考虑到原告被告三方均同事一起工作了许久,决定坚持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联系被告开展调解工作。李文杰分别跟当事人分析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两被告从一开始的认为是个无所谓的玩笑,到后来意识到自己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和隐私权,给原告造成了名誉损害,立即组织群友删除照片并向原告道歉。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陈某赔偿1000元、被告汪某赔偿2000元。

法官说法: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本案中王某私自接单,公司要求他写保证书拍照发工作群里,仅限向这个工作群内的成员公开。本案中陈某转发王某这张照片,不当使用了他人的人格利益,构成侵范他人人格权。汪某看到照片后进行恶意P图,侵害了陈某的名誉权。同时公司应该规范对违规员工的惩戒措施,在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的同时,也要有相关的隐私保护制度,来保护员工的人格利益。

法官提醒: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一言一行都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如确有侵害了他人的声誉,构成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