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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走私行贿案

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3-04-11 17:01 来源:(转载中国法院网) 阅读:1157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2012518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赖昌星未提出上诉。1999年案发后,赖昌星畏罪潜逃至加拿大,后被成功遣返。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逃亡国外十余年的赖昌星终究还是未能逃脱中国法律的制裁。该案展示了我国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缔结了百余项引渡和司法协助条约,建立双边和多边司法合作机制,通过引渡、遣返等司法合作方式,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赖昌星的成功遣返在一定程度上为追逃犯罪开辟了新的路径。

更为重要的是,该案也见证了十余年来我国刑事法治与人权保障事业的进步。赖昌星逃亡距被遣返前后长达十二年之久,这期间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就是国际方面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人权保障情况的质疑。在国际司法合作方面,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死刑不引渡”原则。由于在2011年以前,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这就成为遣返赖昌星回国的最大障碍。实际上,这些年来,中国的刑事法治一直在不断地向前推进,2004年我国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1年,修正后的刑法取消了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在内的很多经济犯罪的死刑。这些努力成为赖昌星能够成功遣返回国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权保障努力的认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第二条,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程序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努力与决心。

就该案而言,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还包括赖昌星外逃后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按照以往的规定,我国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庭的情况下是不能作出裁决的。外逃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无法归案,其违法所得亦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加以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打击犯罪的力度。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创建了财产罚没程序,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后违法所得的处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解决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到案的情况下违法所得的处理问题,有助于挽回国家和社会的损失,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

(转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