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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提前解除 法官依法维护农民权益

发布时间:2015-09-10 08:31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523

“纠缠了我们一年多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于解决了,法院延伸司法服务,保证了农民的春播和秋收。”麻城市木子店镇古城村委会主任张某军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发出无限感慨。6月16日,麻城市法院法官与黄冈中院法官一起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评。

事情从2013年说起,丁某因培植水稻种子的需要,与古城村、严家坳村和马石村分别签订了《水稻制种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水田亩数、租期、租金等事项,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三个村委会又分别与各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村内705户分散种植的1314亩水田按租赁价格从农户手中收回交给丁某耕种,丁某给付了2013年度的租金。

在水稻种植期间,因租赁水田排水不畅致水稻淹没,加之管理不善造成损失,丁某不愿继续租赁三个村的水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三个村委会于2014年3月31日书面通知丁某于2014年4月3日前支付2014年度的租金后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丁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也不采取补偿措施,农田荒芜。

村委会及时向镇领导汇报,镇、村两级领导在东木法庭庭长胡成姜带领下来到法院寻求司法保护。麻城法院建议,由丁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但田地不能荒芜,村里应迅速将水田返给村民耕种。并向承包商要求赔偿返耕支出的费用。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马上进入司法程序,保护农民权益。

于是,三个村委会一边向法院起诉被告丁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赔偿相应损失;一边将合同中的水田返还给原农户耕种,通过做工作,80%的农民及时领回自己的水田进行耕种,但有的农户因外出务工而无法返还,造成部分水田荒芜。

鉴于农耕时节即将到来,为了防止损失继续扩大,东木法庭庭长胡成姜接到案件后,立即向分管院长夏雪华汇报,麻城法院启动了化解涉农土地纠纷“绿色通道”,组织专门力量审理此案,深入现场勘验损失,进垸入户了解情况,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因原告出租的土地排水不畅通,导致被告种植的水稻被洪水淹没而造成损失,被告因此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自身存在管理不善,其不履行合同后,经村委会在合理时间书面告知,仍不履行与村委会关于合同结算的手续,导致部分农民外出打工,无法耕种土地,加之村委会为恢复原状花费人力物力,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将租赁的土地及时返还原农户耕种,同时原告为了恢复承包地原状支付了相应人工费用,虽然排水不畅造成损失的形成,原告有一定责任,但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在不履行合同义务后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被告理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遂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7万余元,并将流转的705户的1314亩土地返还到农户手中。

该案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黄冈中院,黄冈中院为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进入二审诉讼程序之前,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并实地了解案情。6月16日,黄冈中院原党组成员、正县级审判员杨友泉带领民三庭审判员倪志勇、朱薇,在麻城法院副院长夏雪华、民一庭庭长张涛陪同和参与下,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调解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三个村共计5万元赔偿款。

至此,一起涉及705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于解决了。“法官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就维护农民的利益,减少了农户的损失,避免了冲突,否则这起纠纷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木子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