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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16:35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4695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麻城经济高质量稳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及《麻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涉民营企业案件自动履行后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用修复对象: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已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公告之日起,凡涉及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而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屏蔽失信信息,麻城市人民法院将及时依法审查作出决定。

三、对于已被纳入或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观上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客观上不存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以依据正当事由向麻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区别对待,暂停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进一步激励其自觉履行债务,提升履行债务的能力。被麻城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麻城市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条件的应积极履行被执行项目;在被执行项目履行完毕前,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等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麻城市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企业存在未如实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主动向麻城市人民法院院提供被执行企业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企业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麻城市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查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麻城市人民法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人员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二)证明材料: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可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在具体案件中上传;上传不便的,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六、失信被执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

(一)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二)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四)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七、对于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可向本院提出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申请,推动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退出市场。

八、欢迎广大社会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对于举报人信息,我院将严格保密。

联系电话:0713-299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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