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鼓楼法庭圆满化解3起疫情影响的承租纠纷

发布时间:2020-04-30 16:02 来源:mcsfy 阅读:390

4月28日,麻城市法院鼓楼法庭成功调解了3起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融辉路“融辉第一城”位于麻城中心城区,是众多商户做生意的热门之选。2018年3月,来自武汉的刘女士与融辉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承租“融辉第一城”的一处商铺做服装生意,每年租金约7万元,租赁期间自2018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虽然服装生意受网购冲击,但刘女士辛勤经营,加之位置不错,生意还能撑下去。不曾想2020年1月底,正值春节黄金期之际,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刘女士只有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关停店铺,至2020年3月12日麻城解封后,才逐步开张。《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刘女士在每年的4月5日前,应当一次性支付当年的租金。

麻城本地的于女士及林先生也有着与刘女士相类似的情况。于女士于2019年3月与融辉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期为3年的租赁合同,林先生于2020年1月6日与融辉公司签订了一份租期为1年的租赁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租金的处理问题,他们均与融辉公司产生分歧,一度和其他租户一起到麻城市政府上访。

融辉公司向刘女士等人催要房屋到期应交租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后,遂将刘女士等三人告上了法庭。

鉴于该案发生时间的敏感性,同时考虑到疫情期间涉及该类型纠纷较多,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负面舆情或重大事件。承办上述三案的法官丁学卫在审阅案卷后,考虑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租户较多,法院处理结果将在社会上产生示范作用这一情况,丁学卫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知识,坚持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积极组织融辉公司与商户进行调解协商,告知他们新型冠状肺炎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要求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鼓励他们共担风险、共渡难关。

经过法官丁学卫一番释法析理,调解方案最终顺利“出炉”:原被告达成互谅互让,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融辉公司理解林女士等商户因疫情无法正常营业收入减少的困境,为了合同继续履行使双方共赢,融辉公司主动免除林女士等商户一个月的房租,减轻了承租人的资金压力。林女士等商户亦表示同意按照合同支付2020年应交租金,好好经营,争取生意早日回到正轨。

调解协议当场生效后,融辉公司向麻城市法院申请撤诉。至此,上述3起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鼓楼法庭在法院党组和辖区党委的安排下,一方面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一方面妥善处理案件审理。复工后,快审快结了一批涉复工复产和民生案件,收到了当事人的锦旗,获得辖区群众的好评。鼓楼法庭同时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源治理相关精神,与辖区党委充分沟通后,在两个办事处分别确定矛盾纠纷和上访缠诉较多的城中村、城郊结合村、边远村为诉源管理试点,利用工作之余或节假日与社区干部、调解委员会一起开展相关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和调解工作,立足于预防层面,积极参与社会纠纷的源头治理,从根源上减少或者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自4月中旬实行以来社会效果反应良好,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区村委会以及矛盾双方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受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很多门面承租人承租的门面无法正常使用,给承租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该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建议承租人与业主通过减免部分租金的方式共克时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