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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三年案结事了 律师代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7-12-28 15:14 来源:mcsfy 阅读:1070

“当事人非常满意,要我转达他对您们的谢意,谢谢您们帮他讨回了公道,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12月27日上午,当事人陈某的律师魏某专程从武汉赶到麻城市法院,将一面锈有“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锦旗送给雷锦锋法官,并转达了当事人的谢意。

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年4月,陈某经楠某介绍进入某石材厂工作,具体工种为打石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楠某、陈某等六人为一个班组,楠某为班长。某石材厂将工资结算到班组,由班长平均分算到人,陈某按月分次从班长楠某手中领取工资1.1万元。同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陈某与班组同事在装放炮用的火药时,突然火药爆炸,将陈某和另一同事烧伤。陈某受伤后,某石材厂老板栗某开车将其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因陈某全身大面积烧伤,后被转至武汉某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某石材厂垫付了陈某的医疗费9.8万元后,以石材厂与陈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于是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10月2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陈某与某石材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某石材厂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依据不足,2015年11月10日,某石材厂向麻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石材厂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某石材厂是具备用工资质的用人单位,陈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陈某从事的打石头工作是石材厂加工业务之一,故石材厂与陈某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驳回原告某石材厂的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某石材厂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1日,原告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石材厂赔偿其各项损失719143元。

麻城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民一庭审判团队负责人雷锦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该案。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在被告某石材厂从事打石头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5年6月23日上午,原告陈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火药燃烧被烧伤,于同日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某石材厂垫付了原告陈某的医疗费9.8万元。2017年6月29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陈某的伤残程度为九(9)级,右腋窝疤痕挛缩致右肩关节活动受限的伤残程度为九(9)级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期治疗费预计在13.2的司法鉴定意见。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雷锦锋当即联系陈某和石材厂的老板栗某,为双方进行调解。在雷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被告某石材厂赔偿原告陈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1.8元,其中扣除被告石材厂已经先行支付医疗费9.8元,还应赔付22元,由被告石材厂于2017年12月1日支付10元,在2018年2月1日前支付12万元的调解协议。2017年12月26日,被告石材厂一次性支付了剩余赔偿款22万元,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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