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夫妻本是同林鸟 相互抚养有义务

发布时间:2023-08-16 08:34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408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no!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当夫妻一方陷入困境时,另一方不是想“飞”就能“”。近日,麻城市法院黄金桥家事法庭审理一起扶养纠纷案件,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丈夫履行扶养义务,该案经过审理,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高某(女)倪某(男)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后来高某身体生病,转为肾衰,需要通过透析才能维持生命,此后,倪某对高某开始冷淡,并对高某的病情和治疗不管不问。2022年,高某进行了肾移植手术,花费巨大。后高某因疾病引发耳聋,构成四级残疾。高某认为其所生疾病和构成残疾,都是在和倪某结婚多年后才发生的。夫妻一方婚后生病的,另一方有协助治疗的义务,因此产生残疾的,另一方有抚养的义务,倪某在高某病重和治疗期间,从未照料和给予经济帮助,故依法提起诉讼,诉讼要求被告倪某支付原告高某因疾病治疗所花费的费用之一半;要求被告倪某支付原告高某因婚后发生残疾所需的扶助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高某因身体不适,于2013年12月份被确诊为肾小球硬化症,在医院治愈。被告倪某开始积极为原告高某治疗,因原告高某转为肾衰,需要长期透析,原被告间逐渐发生矛盾,原告高某自2017年起回娘家居住至今2022年,原告高某进行了肾移植手术,除去医保报销部分,自费部分皆由其父亲垫付,被告倪某就没有支付过原告高某的治疗费用。2022年,高某因疾病引发耳聋,构成四级残疾。

另查明,原告高某系某医院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被告倪某系某公司雇员,近几年月平均工资约为3000元。双方未生育子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倪某系合法夫妻,双方就原告高某医疗费承担问题产生抚养费纠纷。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物质生活上平等互助。本案中被告倪某收入低,原告高某收入高于被告倪某。原告高某身患重疾,在做肾移植手术及随后的治疗过程中,被告倪某应当给予原告高某照顾、帮助的义务,无论在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支持,让原告高某在经受疾病折磨时减少精神上的痛苦,故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倪某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法有据,院予以支持;但夫妻间扶养义务受到扶养一方经济能力的限制,被告倪某公司雇员,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原告高某诉请要求被告倪某给付其医疗费的一半及扶养费用与客观现实、被告倪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不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院酌情确定被告倪某支付原告高某扶养费。被告倪某认为其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的辩解意见,与法相悖,院不予采纳。判决被告倪某向原告高某支付扶养费60000元;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夫妻扶养义务的案例。生活中,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另一方坚决离婚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很常见,同时婚内扶养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在这样的实践背景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条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法院审判时也会综合考量被请求一方的扶养能力。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一句承诺,更受法律保护。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