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执行案款发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发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现就本院相关案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事宜公示如下:
案号:(2026)鄂1181执恢453号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展源电脑耗材经营部
案外人:陈稳(麻城市展源电脑耗材经营部实际经营者)。
拟发放金额:人民币9421.74元
发放事由: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稳发放案款。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本公示发布之日次日起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本院将依法发放。
特此公示。
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0713-299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