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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贩卖牟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9-26 15:39 来源:mcsfy 阅读:346

周某为某装饰公司的老板,为扩大生意,其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贩卖被判刑。2018年9月25日,麻城市法院以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李某刚买一套房子,若干装修公司的电话接踵而至。“李先生,你家购买的××公馆×栋×单元×号的新房要装修了吧?”接到某装饰公司老板周某的电话后,李某吓一跳,“连我的老婆都不能准确说出所购房子的具体信息,装修公司却能一口气说出来,这表明我的个人信息已被泄露了。”于是李先生选择了报警。

2018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受案后依法对周某进行了传唤,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周某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为扩大生意,经常光顾一些售楼部,在与新楼盘的销售人员闲聊间,获取了购房者的个人信息5301条,并将其中1400条个人信息贩卖给其他一些装饰公司,周某获利700元。

2018年5月19日,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周某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麻城市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王江明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