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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不合法,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5-08-03 11:40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371

麻城市法院对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郭某颁发的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200035xxx号房屋产权证。

原告盛某于2009年4月13日与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武汉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位于麻城市龙池桥陵园社区的房屋一套,并由盛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12年原告缴纳了该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税和房屋契税。2012年11月12日第三人郭某在原告未到场以及未在申请表上签名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盛某婚前购买的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被告在未查验申请登记材料、询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盛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了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200035xxx号共有房屋房产证。原告认为该登记房屋系其个人所有,不应为共同共有,被告在没有查明房屋权属事实的情况下,为第三人颁发了第1200035xxx号房屋产权证,其行为违反了《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诉请依法撤销该房屋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麻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部《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申请人的登记申请材料并查验其真实性。本案中,在原告盛某未到场亦未在申请表上签名的情况下,被告仅凭第三人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和结婚证,便认定所登记房屋权属为共同所有,对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其为涉案房屋颁发的麻城市房权证龙池字第1200035xxx号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据此,麻城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