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监庭妥善调结一医患纠纷案
5月5日,当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依据调解协议领到14000元补偿款,一起长达近五年的医患纠纷案,在我院审监庭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下,顺利调解结案。
2008年9月3日,青年聋哑人曹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武汉仁爱医院就诊,其子宫刮出物经送武汉兰青肿瘤医院病理诊断为子宫内膜样腺癌伴鳞状分化。武汉仁爱医院建议其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08年9月8日,曹某在其丈夫陪同下一起到其亲戚所在的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就诊。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生在看了曹某在武汉仁爱医院的《检查报告》后,即安排曹某住院,并于同年9月12日为其实施子宫及双侧附件全切除手术,术后将切除组织送麻城市人民医院进行病理分析诊断,结论是曹某子宫内膜未见有残留的癌细胞,各层及双侧附件亦未见有癌细胞浸润,宫颈慢性炎伴糜烂。至此,曹某方认为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在对病因未确诊情况下,即进行手术治疗,给其身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至法院要求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赔偿。我院审理依法判决后,因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16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转至审监庭审理。
审监庭接受案件后,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和难度,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此案历时三年多未审结,究其原因,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和诉求相差甚远。原告曹某是聋哑残疾人,这次手术又造成终身不能生育,身体和精神受打击较大,而且将全部责任记在实施手术治疗的红十字会医院头上;加之其丈夫文化水平不高,一旦认准的想法不易改变,声称如果问题得不到最终解决,他们夫妇只好到省市去上访。被告红十字会医院认为他们实施的手术治疗完全是按患者的病症,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进行的,现有证据并没有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如果赔钱可能发生连锁反映,为今后的矛盾纠纷开了口子,坚决拒绝原告的诉求。考虑到本案的难度和特殊性,合议庭通过多次讨论和协商,最后制定了“突出强化调解、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案结事了”的审理思路,并拟出几套调解方案,庭前分头做工作,争取庭审时一次调解成功。开庭时,审监庭庭长、审判长袁向阳和合议庭成员万辉充分利用自已多年从事案件审判工作经验,着力从救死扶伤的医院职能,曹某面临不能生育的客观现实等方面引导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负责人换位思考。与此同时,担任本案主审的副庭长李春华用女性特有的理性和柔情,从武汉仁爱医院与麻城市人民医院两份病理诊断相互矛盾,法庭采信证据的规则,到近五年的诉讼之累,和风细雨对曹某方释法析理。其间,代书记员罗昌汉(从事审判工作三十多年的老法官)适时从医疗服务机构的社会责任,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诉求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麻城市红十字会医院一次性补偿曹某14000元,曹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
该庭在审理此案中,充分发挥老法官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全员上阵,力克难关,终于使此案顺利审结,取得了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效果,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