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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银行卡 挂失盗现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30 08:33 来源:mcsfy 阅读:416

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用于网上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活动,是很多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4月28日,麻城市法院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分别判处程某、李某有期徒刑。

2019年5月,李某在四川省某银行办理出银行卡、U盾后,以260元的价格转卖给程某,程某再将李某的银行卡以500元价格转卖他人。后他人通过网上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要挟徐某多次将钱款共计13万元转入或存入该银行卡,并通过该卡将大部分赃款转入洗钱账户,并在多个洗钱账户之间多次、反复转入转出后取现。

2019年5月28日,李某在明知其银行卡已经出售,银行卡内资金非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到工商银行办理该卡的挂失手续,取出银行卡内现金42027元,李某、程某各自分得现金2万余元,用于生活开支。

2019年7月1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程某于2019年8月14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李某、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万元。后李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麻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明知出售信用卡上的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持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信用卡上的资金系他人所有,而予以秘密窃取,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其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程某、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绝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遂判处被告人程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银行卡是能够代表个人身份的物品,因贪图小利出售银行卡,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电信诈骗、洗钱、行贿受贿等活动,不仅对社会公众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构成威胁,还将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可能因为犯罪提供帮助而成为共犯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5张以上,即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里的信用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收购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属于“非法持有”,可能构成犯罪。作为守法公民,应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不参与非法买卖,一则避免泄露个人信息,二则防止滑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