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麻城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麻城市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违法。
公益诉讼人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诉称: 2015年3月26日,某房地产公司与麻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合同约定,该土地出让价款为661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分两期向出让人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付款330.5万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付清;第二期付款330.5万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付清。同时,双方约定了未按期履约的解决办法,以及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付清第一期价款;截止2016年10月9日,某房地产公司仍未缴纳第二期价款。为支持和督促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12日向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8日书面回复,称其收到检察建议后,再次向某房地产公司下达《催缴土地出让价款通知书》,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未支付且时间过长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截止2016年11月25日,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房地产公司仍未缴纳第二期款型的情况下,既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解决途径履行职责,也未按上述回复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侵害状态。
麻城市法院行政庭审理认为,被告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职责。被告在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出让土地上已开发并建成房屋,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被告通过催缴,促使某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4月12日付清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虽然被告称其行为最终没有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在本公益诉讼之前,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办法和解决途径履行职责,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侵害后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其行为属于怠于履职。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上诉。被告也当庭表示将继续履行好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这次行政公益诉讼的警醒和鞭策,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要扎紧制度的笼子,做好出让价款的征收管理等工作,杜绝怠于履职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