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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8-10-12 18:32 来源:mcsfy 阅读:3244

尊敬的各位执行申请人:

您好!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及执行风险,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首先,我想和您说说您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 、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3、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须确定财产标的属于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且未超出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4、执行中,可与对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

 接着,我们来聊聊执行风险,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申请执行后就可以坐等数钱。

无论法院的诉讼还是执行工作,都是在降低社会交易的风险,但是,司法只是要损害事实形成之后的补救,不可能完全的消除风险。

 作为申请人,必须要知道,有一种情况叫作执行不能。通俗来说,执行不能的案件就是客观上的确无法履行的案件,这其中包括两种:1、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系典型的“执行不能”的案件,2、尽管看起来被执行人是有财产的,但是由于财产存在抵押且无剩余价值的情况,对普通债权人来说,依旧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是执行不能的案件。这类案件在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将按程序终本结案,这种案件的暂时结案不代表该案永久不再执行,如果符合条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该类案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那么,您一定想知道怎样做才能保障您的诉权。我们请您配合法官做如下工作: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指定的地点。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等证据,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配合法院对财产进行控制。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你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你须及时与本院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您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 (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    (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希望您与我们相互理解配合,最大限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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