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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返还房屋 执行“亮剑”半月事了

——执行局快速和解执结一排除防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3-28 08:26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2108

   

“我明天按时返回广州工作岗位。谢谢您们仅用半月就将案件执行完毕。”3月26日,执行局陶孝东局长接到申请执行人罗辉的电话,称房屋已返还,事情已妥善解决。

1992年罗辉父亲与继母董友玉在市区购买排五二层私房一栋。2003年,罗辉父子与董友玉、李涛母子签订《分家协议书》,罗辉分得该栋房屋西边排二房二间二层;李涛分得该房屋东边排三房三间二层。2004年,罗辉父亲去逝后,罗辉与李涛母子按协议约定分开居住。2010年11月6日,在罗辉外出务工期间,李涛母子未经罗辉同意,擅自将该整体房屋以13.8万元出售给汪启定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罗辉知情提起诉讼,经我法院审理依法撤消李涛母子与汪启定房屋买卖协议,责令汪启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归罗辉所有的房屋。裁判文书生效,汪启定拒不返还房屋,2013年3月5日,罗辉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增强法律威摄,提高执行效果,执行干警接手案件后,依法向汪启定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陶孝东局长带队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该栋房屋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予以冻结,后又向汪启定释明财产处分权的主体资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法律规定,引导其正确预测如不自觉履行,将可能承担强制迁出房屋,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教育其放弃侥幸心理,客观理性面对事实。

3月10日,汪启定主动邀请罗辉一起来到执行局,在执行法官杨琦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就汪启定放置在执行标的房屋内的财产转移期限及房屋返还交付方式达成一致和解意见。19日,汪启定如期将房屋返还给罗辉,案件顺利执结,真正实现事了、人和。(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