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抚养人不赡养 赠与房可收回

发布时间:2015-09-10 08:25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296

万某、邹某英与邹某兵口头约定赠与一套房产,但邹某兵要负责万某、邹某英的生养死葬义务。而后,由于邹某兵未尽赡养责任,从而产生矛盾,万某、邹某英诉至法院。9月3日,麻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的系附赡养条件的赠与协议,现邹某兵未能尽责,经调解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

2014年7月初,孤寡老夫妻万某、邹某英与邹某兵口头约定,由万某、邹某英出资30万元,邹某兵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麻城市某小区内的一套二手房,万某、邹某英的出资赠与邹某兵,邹某兵对万某、邹某英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尔后,邹某兵出资1万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与妻儿一起外出务工。

2015年春节期间,万某、邹某英与邹某兵协商,要求邹某兵与其一起过春节,并出具收到30万元钱款的收条及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矛盾。

7月23日,原告万某、邹某英向麻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邹某兵口头约定的赠与协议,将赠与的30万元要回。

接到案件后,麻城市法院民二庭庭长吴克勇考虑到孤寡老夫妻已近古稀之年,行动不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和书面证据,证据收集困难,于是提前与老人约好,上门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因邹某兵在外务工,不好请假,吴克勇联系原、被告后,决定利用“9.3抗战胜利纪念日”假期组织开庭,便于被告回麻城应诉。

9月3日上午9时,吴克勇带领法官组织原告万某、邹某英和赶回麻城的被告邹某兵按时开庭。看法官放弃假日休息时间专门为他们开庭,原、被告双方被法官的耐心及努力所感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由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及各种费用共计6万元,被告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过户到原告的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为尽量少耽误邹某兵外出务工时间,吴克勇利用假期时间加班制作法律文书,9月6日上午8时,原、被告拿到调解书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使这一赠与纠纷及时、妥当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

   法律链接:《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