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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支持因投诉不成立不予立案 优化营商环境厚植法治土壤

发布时间:2024-04-08 15:30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114

“我局收到原告投诉举报信后,迅速对举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没有贴中文标识是一个轻微违法行为,所以对举报的投诉不予立案。”近日,麻城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汪某诉被告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一案,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付昕全程参与应诉过程,积极答辩,当庭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正面回应原告的诉求,充分履行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诉职责,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汪某在某店购买三瓶红酒,因瓶身无任何中文信息,汪某购买上述商品后于当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被投诉人某店并限期组织电话调解赔偿、限期对举报事项立案查处以最高奖励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汪某的上述投诉举报信件后,次日对被投诉人某店进行调查。经调查,汪某在开业仅三天的某店购买三瓶进口红酒,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销售给汪某的三瓶进口红酒未及时加贴中文标签。被投诉人某店当日接受调查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口红酒来源方证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等资料及经营者负责人情况说明书。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投诉人某店违法行为轻微且接受调查后迅速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为由,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汪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令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判令被告针对原告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原告。

麻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投诉人某商店销售的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系该店刚开张,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工作失误所致。被投诉人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标注内容未尽到谨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被投诉人违法行为轻微且接受调查后迅速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原告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遂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以往行政首长庭前“无备”、庭中“无声”的情况,麻城市法院不断升级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构建起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庭前、庭中、庭后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开庭前,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司法局督办负责人出庭工作,促使出庭者庭前主动熟悉案情;庭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都要发言,并对其发言进行单独标记;庭后,法院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各类不当行为建议整改,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近年来,麻城市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年提高。2023年以来,麻城市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行政诉讼“告官见官”已成常态,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新高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