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家庭幸福,更承载着社会的未来与希望。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木子店法庭审结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依法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祖父母为监护人,以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筑牢权益防线,用司法温情为三个孩子搭建了温暖的“港湾”。
申请人尚某某、伍某某系尚某的父母,尚某与被申请人万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5月生育一子尚某甲,2017年11月生育一女尚某乙,2019年6月生育一子尚某丁;尚某某、伍某某系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祖父母。
2023年5月,尚某因某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尚某于2025年2月14日被执行死刑。被申请人万某自2022年2月后离家外出务工,很少回家,没有履行抚养、监护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义务。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一直跟随申请人尚某某、伍某某在麻城市某镇某村生活,小孩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均由尚某某和伍某某负担。
2026年4月,尚某某、伍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万某的监护权,变更尚某某、伍某某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监护人。在审理中,万某述称现在没有能力抚养三个小孩,同意尚某某、伍某某变更小孩监护权的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前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核实其家庭情况,并征求村委会意见,逐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了解到被监护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母亲万某2022年2月外出后一直未归,万某目前已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经济条件。尚某某、伍某某作为小孩的祖父母,三个小孩自小一直由其监护抚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目前身体状况较好,尚某某一直务工,在麻城市某镇某村有自建房一栋,经济条件尚可;且尚某某、伍某某有担任小孩监护人的意愿。三名被监护人所在村委会认为小孩的祖父母尚某某、伍某某担任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监护人较为合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尚某某、伍某某担任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监护人,可以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稳定的生活保障,也最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和生活、最有利于小孩利益的实现,故对尚某某、伍某某要求指定其担任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丁的监护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当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其他亲属或组织伸出援手时,法律将成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保护伞”。在任何情况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始终是司法坚守的底线。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等顺序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