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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的法则:婚姻不止是浪漫

发布时间:2023-05-20 08:19 来源:mcsfy 阅读:936

“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浪漫的恋爱、美好的婚姻,总能激起我们内心的无限向往。一屋两人,三餐四季,“妻子在我前,琴书在我侧”,单身时我们对幸福的婚恋生活,有太多诗意的期许,常常淡忘了应有的理性与慎重,忽略了对婚恋观的学习和思考。婚姻有规律可循,有道理可讲,有知识可学。

                 

        捍卫平等

 

婚姻家庭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开宗明义地明确: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之后的20个条文,从姓名权、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搭建起理想中夫妻之间的平等关系,力促夫妻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平等”一词在此节中出现3次,对简洁明了的《民法典》来说,可以说是浓墨重彩。《民法典》告诉我们:夫妻双方在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上地位平等;在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上地位平等;在互负扶养义务上地位平等;在管理家庭日常事务上地位平等;在处理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上地位平等。平等值得捍卫,平等需要捍卫。古时候,“三从四德”中有“已嫁从夫”的礼教束缚,现今仍然存在着“男主外,女主内”的大男子主义思想。家庭暴力屡见报端,表面上是一方以武力压制对方,或向对方强加己方的意志,骨子里却深深印刻着不平等的思想观念。遏制家庭暴力,根本在于厚植夫妻平等的婚恋观。

               

         尊重核心

 

家庭关系中包括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诸多关系中,谁是核心,如何排序?也许我们内心深处,不愿意将自己的亲人排出个一二三,更加希望家人之间能够不分亲疏,相亲相爱。但当我们进入婚姻生活就会发现,过日子并不像童话世界中那样无忧无虑。有婆媳矛盾,有“鸡娃”焦虑,有观念冲突,有利益纠葛。“家是最小国”,“齐家”必须得有主心骨。那么,究竟哪种关系应该居于家庭关系的核心地位呢?孝敬长辈是第一位吗?培养子女是第一位吗?其实,《民法典》已经告诉我们答案。第三章《家庭关系》的第一节标题是“夫妻关系”,第二节标题是“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从文字表达的语序上来看,夫妻关系排第一,父母子女关系排第二,其他近亲属关系排第三。另外,《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里的排序更加直接,无论是亲属、近亲属还是家庭成员,配偶都是排在首位。不分彼此固然美好,却可望而不可即;退而求其次,确立夫妻关系在家庭关系的核心地位,是现代婚姻家庭观念的智慧结晶。身为夫妻,要尊重这一核心地位,身份父母子女,也要尊重这一核心地位。这样,许多家庭(尤其是新婚家庭)的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涵养家风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家风条款”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既然如此,《民法典》为何作此规定呢?原因在于,理顺家庭关系排序,明确夫妻关系核心,能够帮助我们化解家庭矛盾,但不足以促进我们的家庭向上向善。也就是说,和平相处只是底线要求,和顺美满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和美的家庭离不开道德的滋养。《民法典》利用“家风条款”树立家庭关系的最高标杆,以期发挥出价值牵引作用,引导人们遵守家庭伦理道德。柔性的道德义务与硬性的法律义务相得益彰,共同推动家庭关系文明进步。道德的魅力在于高尚,道德的施行在于自律。“渣男渣女”、高价彩礼、婚内出轨、“傍老啃老”、遗产争夺,哪一件不是与道德缺失息息相关?对于进入婚姻生活的我们每一个来说,权利义务的法治课,涵养家风的道德课,都是必修课。好家风、好家教可以保障老人安享晚年,可以助力子女“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可以压缩社会不正之风的生存空间。知行合一,贵在行动,在这个浪漫的日子里,让我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