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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

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案例(九)

发布时间:2013-04-12 08:43 来源:(转载中国法院网) 阅读:1823

   

2012年12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高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13名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 宏

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法院第一次公开审理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糯康案释放出了这样一个强烈的信号:中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国政府有责任、有能力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论这种侵害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之外。

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刑法都规定,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可以适用本法,但各国立法者都心知肚明,这种规定,只是一种宣示性规定,其实现不仅仅取决于该国政府的决心和意志,更有赖于该国的综合国力,即是不是有能力将在本国领域之外、侵犯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罪犯抓捕归案、绳之以法。在糯康案中,6名武装劫持中国船只、放置运输毒品、杀害13名中国公民、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罪犯均为外籍人员,长期盘踞在湄公河畔的“金三角”地区,和当地各种势力之间盘根错节,关系极为深厚,因此,要捉拿这样的罪犯到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审判,其困难可想而知。但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不仅将他们悉数捉拿归案,而且依照我国法律,向全世界公开审判。这一举措不仅展现了我国政府的意志和决心,更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的提升,也使得我国刑法第八条的保护原则规定没有沦为一个空设条款。

犯我强汉者,虽远必诛”,汉将陈汤在给汉元帝的上奏中的这句话至今让每一个中国人热血沸腾。这句话是对我国刑法第八条规定的最好说明,也是对糯康案审判意义的恰如其分的阐释。

(转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