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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案

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案例(八)

发布时间:2013-04-12 08:42 来源:(转载中国法院网) 阅读:2678

   

2012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王立军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查明,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滥用职权,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四项罪名追究刑责。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盘点典型案例,对于王立军案件,更重要的意义并不在于研究他究竟犯了哪些罪行、应当怎样量刑这样的刑法观念,而在于研究他作为一个执法官员,是怎样明知违法犯罪而故意实施这些犯罪,进而破坏法治的。在王立军所犯的四宗罪中,徇私枉法罪和滥用职权罪都是这样的罪行。

作为一个执法官员,特别是作为政法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应当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但是,按照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王立军在薄谷开来杀人案件中,出尔反尔,开始为徇私情,明知有重要证据证明犯罪,却指派亲信负责侦查该案,隐瞒重要的录音证据,明知侦查结论违反客观事实却予以认可,甚至将监控录像硬盘交给犯罪嫌疑人处置,以使其免受刑事追诉。继而,由于与嫌疑人产生矛盾不断激化,却又翻云覆雨,要求有关人员重新调取、整理案件证据,交出隐匿的重要证据,最后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王立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授意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合法审批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样知法犯法,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个身居高位、权倾一时的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身上,是多么的不可思议!

王立军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一是政法官员特别是政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如何形成法律思维,养成遵法、守法的素养,进而成为执法的模范和守法的楷模。如果政法机关的官员都不执法、不守法,甚至戏弄法律,将法律视作儿戏,国家法律还有何尊严?人民的权利还有何保障?可是,王立军之类的官员还在不断被揭露出来,并且没有被揭露出来正在玩弄法律的官员还大有人在。因此必须警醒!二是人民不允许历史倒退。尽管曾经有人说过“文革”每七八年就要搞一次,但人民是不准开历史倒车的。王立军以及跟他有一样思想的人,复辟“文革”只能是短暂的,最终落得叛逃和被押上历史审判台的后果。本案的法院判决书,既是对王立军所犯罪行的裁判,更是对人民不准历史倒退所作出的宣言。

(转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