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麻城市法院依法作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8日,袁某来到麻城市法院立案庭求助,她告诉法官,自己和丈夫杨某波分别是“90后”和“80后”,两人在外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9月结婚,婚生女杨某雅已4岁。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6月的一天,因为家庭琐事,双方矛盾升级,杨某波动手将其打伤住院治疗;同年7月28日,杨某波怀疑袁某将其手机摔坏,将袁某按到在床上,用手机平面玻璃划破原告下颚,袁某报警,双方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怕被告再次动手,当晚袁某不敢回家住宿,独自返回贵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感情疏远。故向法院提起与杨某波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袁某与杨某波离婚,婚生女杨某雅由袁某抚育,判令杨某波给付小孩抚养教育费。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安抚袁某情绪,并根据其申请解释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一些具体规定,特别是讲明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举证责任。袁某表示回去准备证据材料。
4月15日上午9时许,袁某再次来到法院立案庭,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将派出所接处警记录表及相应的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受伤害的照片等一并递交。立案庭当即立案并迅速将案件按区域管辖分流到盐田河法庭。
盐田河法庭经审查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袁某的申请符合《反家暴法》相关规定。于立案当日发出麻城市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袁某及其丈夫杨某波的家中。此外,还按法律规定向被告住所地的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当出现家暴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根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主要内容是:(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给予训诫,并且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