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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制度

发布时间:2012-09-07 08:02 来源:麻城市人民法院 阅读:1475

   

为加强本院纪律作风建设,保证各项制度的执行,确保司法廉洁、公正、高效,结合我院实际,根据《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务督察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服务审判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审务督察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院成立审务督察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审务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人员为办公室日常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院的审务督察工作。

第四条  审务督察的主要职责:

(一) 通过开展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工作,推动本院的纪律作风建设,纠正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不正之风;

(二)完成本院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审务督察的范围;

(一)工作纪律和法官行为规范情况。重点督察是否有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聊天、玩游戏,办私事等与工作事项无关的行为;开庭着装是否规范,仪表是否得体,开庭时是否迟到,庭审中是否有随意接听电话,抽烟等行为;

(二) 财务管理执行情况。重点督察是否存在违反《诉讼费收费办法》超标收费及截留、挪用诉讼费和执行款、物等行为;

(三)执法办案廉洁情况。重点督察“五个严禁”规定的执行情况,涉案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鉴定等活动是否依规进行;

(四)司法形象执行情况。重点督察警车是否按规定停放管理,是否存在在饮食娱乐等场所乱停乱放的现象,是否存在公车私用影响法院形象的行为。督查各单位环境卫生状况;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六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相关的资料;

(二)  通过录音、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

(三)  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四)  向相关人员了解督察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审务督察办公室每一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纪律和法官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督察,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司法形象、执法办案廉洁情况督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管理执行情况督察。

每次督察情况在全院进行通报,督察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条 审务督察活动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结相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督察小组应当根据督察发现的问题及现场查纠的情况,及时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对发现问题应予纠正,必要时向存在问题单位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九条  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本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尚未构成违纪的违规行为时应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在审务督察中发现本院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督查小组开展督察工作,按照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和及时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被督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督察小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  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检举人、控告人的;

(六)  具有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活动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审务督察活动不得干预被督察单位的工作,不得处理被督察单位的具体工作问题。

第十三条  审务督察办公室年终应将本年度的督察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并向审务督察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