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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无资质 无法获赔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3-12-26 16:53 来源:mcsfy 阅读:26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市场也迅速崛起,“开滴滴成为一种新业态,网约车服务成为万众创业、灵活就业之首选,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但也蕴藏着法律风险。

2023年9月,李某驾驶小汽车压双黄线左转弯调头过程中,与对向正常行驶的武某驾驶的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李某为其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未购买商业三者险。武某为其新能源汽车车辆维修费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协商,由某保险公司赔付武某2000元,由李某赔付武某万余元,均已赔付完成后,武某遂将新能源汽车送至武汉某4S店维修。武某认为其驾驶的汽车系营运车辆,其在滴滴平台注册后接单运营,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并停运,存在停运损失,根据滴滴平台收入流水情况,李某依法应赔偿其停运损失共计近万元。武某与李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麻城市法院木子店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武某的合法损失进行赔偿。原告的车辆维修费已由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但其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网约车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而本案中原告武某提交的车辆行驶证中车辆使用性质虽载明“预约出租车营运”,但其不能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所驾驶的车辆依法不应进行网络营运。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因此,原告武某主张其因车辆受损维修而产生的营运损失,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武某诉请。

法官提醒:网约车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并经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行政监管机关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出于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此,网约车司机、平台及运营商均要严格遵守准入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