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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起纠纷 法院调解平事态

发布时间:2018-11-20 10:31 来源:mcsfy 阅读:380

11月19日,麻城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意外触电死亡赔偿纠纷。

2017年10月5日,阮某去自己家的大棚抽水浇菜,像往常一样把抽水马达插头插到插座上,哪只马达立即起火燃烧起来,她被电击倒地。在附近大棚干活的谢某新立即跑过去看见空开没有跳闸,随即将空开拉下,并拨打120求救,120急救车赶到后,医生诊断阮某已被电击身亡。

事发后,阮某的丈夫解某国及其亲属认为供电公司私自将自家购买并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拆走,造成故障不能跳闸断电,是导致阮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解某国及其亲属以不安葬死者相挟,纠集多人到供电公司,要求供电公司赔偿。经当地镇政府出面协调,供电公司当场给付丧葬费20000元,解某国及其亲属等才将阮某安葬。阮某丧事完后,解某国与供电公司就补偿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供电公司赔偿阮某死亡的各项损失373300元。

麻城市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国认为,被告供电公司私自将原告自己购买并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拆走,造成故障不能跳闸断电,是导致阮某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诉称被告私自将原告购买并安装的漏电保护器拆走与事实不符,事实上被告方依据相关工作流程产权分界点的电表进行统一整改,统一安装,行为并无不当,造成受害人触电死亡的根本原因受害人方没有用电常识,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相关措施造成的;线路并非高压线路而是低压线路不应适用高压电触电人身损害相关规定,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应当分清双方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低压电触电事故,该电表的产权属于本案被告。受害人阮某系在电表外连接的插座上操作时触电死亡的,导致受害人阮某死亡的电表外连接的插座的产权不属于被告,故对于原告因受害人阮某死亡后的各项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解某国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回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麻城市法院审判监督庭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袁向阳和合议庭成员一起到实地勘察、多方走访,了解到被告解某国57岁,身患癌症,无劳动能力,还有74岁老父亲需要照顾,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在诉讼过程中,解某国及其亲属多次因赔偿问题与供电公司发生冲突,矛盾不断激化,多次进行信访和上访。为了迅速平息这场纠纷,主审法官袁向阳及合议庭联系镇、村干部和司法所人员,分批分次上门做原、被告方的调解工作,对该意外触电事故的双方进行法律上的分析,指出该意外的发生虽然双方都有责任,但阮某安全用电、用电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是造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考虑到解某国已是癌症晚期,家中失去主要劳动力,供电公司对于原告家大棚没有安装漏电保护器负有一定责任,供电公司应考虑相应的社会效果与人情法理,适当的增加对解某国及其亲属的补偿。在法官的反复开导调和下,双方均作出一定让步,同意调解,最终达成由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解某国及其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8000元,除去已支付的20000元,余下78000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当即履行的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