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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暗战”之法眼观察

发布时间:2018-03-05 17:32 来源:mcsfy 阅读:448

2018114日人民法院报专栏报道麻城法院《离婚暗战之法眼观察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14/content_134323.htm?div=-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交通、通讯越来越便捷发达,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使得家庭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婚姻关系遭到各种挑战。记者近日从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14年审结离婚案件654件,2015年审结718件,2016年审结757件,2017年审结876件,离婚案件数逐年攀升。那么,在离婚诉讼中,究竟应厘清哪些至关重要的法律关系?

草率结婚性格不合

熊某与孙某均为“90后”,2014年2月7日,经人介绍,双方感觉有眼缘,在家人的劝说和介绍人的撮合下,14日两人订婚并确立恋爱关系, 20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于5月1日在家中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

蜜月期间,夫妻双方因性格上的巨大差异,每天为家庭琐事争吵,共同生活一周后,孙某不堪忍受争吵离家出走。2015年,熊某以与孙某感情破裂为由向麻城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法院为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驳回了熊某的诉请。2016、2017年熊某又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相识一周即订婚,半个月内领取结婚证,是典型的“闪婚”。由于婚前接触少,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共同生活一周后,即分开未在一起,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据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作出准许原告熊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的判决。

法官点评

时下,青年男女未经深入了解便闪电式结婚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在兴趣爱好、生活习惯、脾气性格上差异较大,生活中磨合不够,在原生家庭里都是掌上明珠,遇到冲突习惯找父母,父母的参与往往不是灭火,而是推波助澜,小夫妻的争吵极易上升为两个家庭的矛盾,导致闪婚、闪离,这种情况在当下并不鲜见。夫妻离婚,对自身和两个家庭的生活都会产生很大影响,婚恋观、价值观都会发生变化。因此,结婚需理性,离婚更要谨慎。双方结婚组成家庭,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本着互尊互爱,相互帮扶的理念去经营婚姻,共同生活。

三拳两脚”打碎婚姻

   “90后”袁某来到麻城法院立案庭求助,她一边哭泣,一边诉说着自己的经历。自己和“80后”丈夫杨某在外打工时恋爱,婚生女已4岁。一次,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丈夫杨某动手将其打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丈夫杨某怀疑袁某将其手机摔坏,于是将袁某按倒在床上,用手机平面玻璃划破原告下颚,袁某报警,双方被带到当地派出所处理,因害怕丈夫再次动手,当晚袁某不敢回家住,独自返回娘家生活,双方感情逐渐疏远。

袁某向法院提起与丈夫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女由袁某抚育,杨某给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法院立案后,于立案当日发出麻城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谩骂、殴打申请人。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袁某与杨某离婚,婚生女由袁某抚育,杨某给付小孩抚养费、教育费。

法官点评

在某些地区,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还没有根除,有大男子主义思想的人认为男人打女人是应该的,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家暴案件中,以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也有一些男性因遭遇家暴,作为原告提出离婚。家庭暴力既包括身体上的打击,也包括情感上的打击以及以不理不睬或缺乏交流为代表的“冷暴力”。当出现家暴时,受伤害的一方可以先报警,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婚外恋是最强“杀手”

吴某与崔某经网恋,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2月生育女儿崔某琪。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经常在外打工,平常沟通较少,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吴某于2013年初回到娘家,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

2014年3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5月19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请。10月26日,吴某与他人生育一子。12月23日,吴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崔某琪随其生活。

被告崔某认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要求原告吴某赔偿损失3万元,并由被告抚养婚生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崔某琪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吴某每年支付3140元抚养费至崔某琪成年,并向崔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因婚生女崔某琪近几年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为有利于崔某琪的健康成长,故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吴某每年支付的抚养费用和向崔某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结合了受诉地法院的居民生活水平和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予以确定。

近几年来,打工收入已成了农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夫妻一方外出务工时,容易导致另一方精神空虚,与异性朋友相互依赖,日久生情,出现婚内出轨现象。甚至有的女性怀着别人的孩子到法院哭诉离婚;还有的第三者,把合法的妻子赶出门外……如果离婚当事人不认真对待感情,不慎重抉择,一时的冲动,往往会给孩子和身边的人造成极大的伤害。

染恶习绝望而离

2017年9月22日,麻城法院盐田河法庭法官来到广州市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巡回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胡某与雄某在打工时恋爱同居,于2006年生育一子,2012年1月登记结婚。后来雄某染上毒瘾,多次吸食毒品,于2015年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和社区戒毒三年。胡某本以为行政拘留后可以让雄某戒掉毒瘾,懂得珍惜这个家庭,但无奈雄某毒瘾越来越大,2016年6月被广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胡某对雄某彻底失望,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原告胡某抚养孩子,被告雄某支付小孩抚养费。

办案法官考虑到胡某与雄某的孩子年幼,曾多次试图说服双方和好,力图挽救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然而,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胡某态度坚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坚决不同意和好。看到妻子已经对自己死心,被告雄某同意离婚。法院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由原告胡某抚养孩子。

法官点评

经济的飞速发展,让人们的日子渐渐好起来。但一部分人无法抵制外界的诱惑,加之自身意志不坚定,导致染上不良的嗜好,沉醉于吃喝嫖赌抽,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有的人因赌博、吸毒成瘾后,为了筹集赌资、毒资不惜铤而走险,实施抢劫、偷盗、贩毒甚至杀人,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失掉了爱情,还毁掉了家庭,甚至搭上了孩子的未来。

磕绊到老终分手

61岁的李某为了不影响子女的生活,一直忍受着与老伴的不和,如今子女已成家立业,便来法院起诉与老伴离婚,想过互不干扰、平和安静的生活。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过六旬的夫妇俩均是退休干部,双方的兴趣爱好不同,生活中一直磕磕碰碰,除了照顾孩子,两人几乎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双方都难以真正进入彼此的世界。年轻时,觉得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不仅影响自己,也会给家庭和孩子带来歧视,为了给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夫妻双方均万分忍让,终于等到孩子不需要他们的照料时,双方的矛盾便再次暴露出来。法官到当事人双方的家庭、子女及亲属间进行走访询问,努力在双方之间调解,但是两位老人的态度均十分坚定,都想在晚年做回本来的自己,希望清静地度过人生最后的一段旅程。法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及时判决双方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法官点评

当事人作为年过六旬的老人,他们年轻时更多的是为了组成一个家庭而结合,他们的结合缺乏爱情基础,维系他们婚姻的不是爱情,而是其他因素。他们经历过不同的年代,个人的生活阅历与人生经验十分丰富,在人生的最后旅途想做自己的主人,才起诉离婚,他们做出离婚的诉求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无论是作为子女,还是法官都应该理解他们,尊重他们。这说明当前社会中的婚姻观念已经不在于婚姻阶段的争吵矛盾,而在于个人的自尊自我人格上,具体的个性追求已经取代当时的共性需求,我们的社会呈现出摆脱物质需求而进步到追求精神需要。

难以维系确有隐衷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婚后,张某发现丈夫对自己“性冷淡”, 两人在一起两年没有怀孕。结婚第三年,张某终于怀孕生子,王某及其家人对张某照顾有加。但自孩子出生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过夫妻生活,这让张某质疑其性取向异乎正常男性。夫妻“战火”不断升级,张某抱着儿子回娘家住。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张某周末也会带着孩子和王某及公公婆婆一起外出游玩。在外人看来,张某和王某的感情不错,但只有张某知道,他们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她已下定决心离开丈夫。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离婚原因羞于启齿,张某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患有性功能障碍,或者所患的性功能障碍疾病无法治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年后,张某以夫妻性生活不和谐导致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因王某存在生殖方面的障碍,对将来生育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且王某的家境优于张某,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双方同意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王某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从追求物质生活的完美,上升到追求精神生活的完美,最后到追求性生活的完美,这是社会的进步。但性生活问题,一直是人们比较敏感和较多回避的一个话题。即使在观念开放的现代社会,以性生活不和谐为理由提出离婚的还是少数,但作为爱情基础之一的性生活对于婚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婚姻中的“性福”追求越来越高。但目前中国的性教育仍处在较保守的半开放的性意识状态,这种半开放意识容易导致对性爱的误解,认为结婚了,性爱只是夫妻生活的一种习惯,而缺少一种精神上的交流。鲁迅曾说“爱情要时时更新”。这句话寓意深刻,夫妻双方要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增加相互吸引力与黏合力,只有爱情不断更新,才能让爱情之树常青,使夫妻生活充满活力与生机。

司法观察: 用法律护佑“婚城”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从法律层面倡导和睦的婚姻生活以及和谐的家庭关系,一直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努力方向。

导致离婚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性格或感情不和、家暴、沾染恶习、家庭经济纠纷、性生活不和谐、“第三者”插足、双方不能同步成长进步、婆媳关系处理不好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占比最高。然而,家庭的解体,对未成年子女在心、身两方面往往会造成很大的伤害,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常常会十分慎重,不会草率地判决离婚。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案件处理之难,可想而知。“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要用法律护佑“婚城”,就要审理好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往往牵扯着两人的私密区域,当客观冰冷的法律试图去调整时,必然引起当事人本能的抵触情绪。在裁判能否离婚的时候,要注意是否能够引领好社会风尚,是否可以在实践中被很好地执行,不会变成一纸空文。既不能让一个家庭因为一些日常小事而发生的争吵导致离婚,也要让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尽早结束。

因此,首先,对于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法律要给予一定的责罚。要加大对婚外情、家暴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过错方离婚成本。目前,婚姻法将婚外情视为过错行为,而非离婚法定理由,这使得出轨者有恃无恐。建议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适当降低比如“第三者插足”、长期通奸、家庭暴力等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目前社会上部分人认为赢者为王,以“上位”为荣,“小三”前赴后继。而施家暴者也因“违法成本”过低而屡禁不止。社会舆论导向上,也应对“小三”和施家暴者提出更严厉的谴责。

其次,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多元化调解离婚案件。要强化相关部门对协议离婚的审查职能,保证法律规定的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得以真正地执行。要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机制,与有关社会组织加强合作,建立婚姻家庭调解法庭,针对不同离婚案件特点,分类型调处纠纷。同时注重对弱者的保护,促使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