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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不一定子还

发布时间:2017-11-09 15:21 来源:mcsfy 阅读:334

父债子还”是我国一项延续了数千年的旧习俗, 然而,麻城市法院的法官依法宣判父债不必由儿子偿还。这是咋回事?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10月5日,秦某朝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熟人龚某借款5万元,秦某朝当场写下一张欠条,并注明了还款日期。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秦某朝借款后不久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龚某找到秦某朝的老婆和两个儿子,要求他们还钱。对此,秦某朝的两个儿子不同意。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龚某一纸诉状将借款人秦某朝的老婆和两个儿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债务。

11月8日,麻城市法院三河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债务纠纷案。“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秦某朝借我的钱去买地基,现在秦某朝死了,就应该他两个儿子还债。”法庭上龚某振振有词的说。对此,秦某朝的两个儿子辩称,他俩并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龚某的诉请。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欠债人秦某朝已去世,他的继承人只有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义务,而且要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承办法官丁保江耐心向原告龚某讲解了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与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阐明只有在继承人同意继承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范围内,才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义务,且该清偿义务也是以被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律上的偿还义务。秦某朝已去世,他的儿子只有在继承其遗产后才具备法律上的偿还义务,而且这种义务也只能以被继承的秦某朝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但这种义务并不等同于承担父母的一切债务。郑某作为秦某朝生前合法配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另一方应当对该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郑某承担清偿义务。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龚某对法院判决表示服判。

    法官说法:“父债子偿”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生活中也有很多人认为,父亲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此规定,父债子还是有条件的,其一,继承人要接受继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偿债义务;其二,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的部分不予偿还;其三,继承人自愿偿还超出遗产价值以外的债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