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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搬迁维护胜诉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7-12-05 08:20 来源:mcsfy 阅读:2011

11月29日上午,麻城市人民法院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吴某甲等三人占用位于南环路临街门店内的房屋物品依法采取强制搬迁,搬迁到被执行人另一租用处存放,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院等部门参与现场执法监督与公证。

1996年9月,关厢村委会与建设局市场管理监察中队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关厢村委会将其位于南环路北临街面积为648㎡的集体土地租赁给市场管理监察中队,租期10年,每年给付租金。市场中队在该租赁土地上建设门面房十间作为办公用房。1999年8月6日,市场中队将该租赁土地上所建十间办公用房中的六间出售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每人两间。

关厢村委会于2008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麻城市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市场中队与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分别将非法占有和使用的临街占地面积为129.6㎡的土地及房屋返还给关厢村委会。吴某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冈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甲、吴某乙和王某于2011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建局赔偿同类同路段面积的楼房一层,或按现行市场价值折价赔偿。麻城市法院作出判决,由住建局赔偿吴某甲、吴某乙损失1120716.04元,退还吴某甲、吴某乙购房款18万元;赔偿王某损失560058.03元,退还王某购房款10.8万元。住建局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黄冈中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住建局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住建局的再审申请。

因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搬出房屋,关厢村委会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要求吴某甲、吴某乙、王某将占用的位于南环路临街占地面积为129.6㎡的土地及房屋退还给关厢村委会。执行过程中,麻城市法院多管齐下,一是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履行了所有执行告知程序,并在法院公告栏、村委公开栏及被执行人居住处等分别张贴了搬迁公告。二是法院促使住建局于2016年10月31日履行了付款义务。三是吴某将房屋租给一聋哑人经营钢材加工生意,法院多次与该租户讲明厉害关系,劝其主动搬迁。聋哑人是弱势群体,是本案的难点之一。吴某甲、吴某乙、王某又提出要求住建局自提起诉讼时起至付款时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给付迟延履行利息的信访诉求。麻城市法院经研究认为,该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多次进行法律释明,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只能以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吴某乙为达到要住建局多付利息的目的,在十九大召开前夕赴省进京上访,给麻城市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经再次做工作无效后,2017年11月29日上午8时,执行干警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开始强制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院在现场执法监督。按照既定方案,执行干警对涉案房屋内物品逐一清点登记造册后,搬运上车,安排搬家公司用车将物品搬至另一租住处。上午10时,涉案房屋内物品搬迁完毕,本次强制执行顺利执结,将该门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关厢社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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