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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弟情义代签名 到期承担还款义务

发布时间:2018-11-07 11:10 来源:mcsfy 阅读:494

出于兄弟情义,栗某山替哥哥栗某木在借条上代签了字,贷款交由栗某木使用。然而借款合同到期后,栗某木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便将栗某山告上了法庭,要求栗某山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麻城市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栗某山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6年10月21日,栗某山找到范某称,其胞兄栗某木因经营出现资金困难,要求代其在范某处借款以解燃眉之急,鉴于大家彼此间较为熟悉,范某答应了栗某山的要求,与栗某山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由栗某山出具借据,范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将钱款打入栗某山卡中。约定的期限过后,栗某山以此借款是代其兄所借,与他本人无关为由拒付,兄弟间相互推诿,给范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范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栗某山诉至法院,要求栗某山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麻城市法院鼓楼法庭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由法官刘华独任审理。庭审中,被告栗某山辩称,原告范某所述不实,我与原告范某并不熟,也没有原告范某的联系方式,是我哥栗某木说向原告范某借款150000元,他当时在外地,回来不了,所以委托我去办的,我第二天就把钱转给栗某木了,实际借款人是栗某木,不应由我还款。栗某木是贷款的实际使用人,应由栗某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范某与被告栗某山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栗某山辩称该借款系受其哥哥栗某木委托向原告范某借款,虽在借条上落款代栗某木,但该借条是被告栗某山向原告出具,借款也是原告转账到栗某山账户,在借款前以及借款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出具书面委托书,或者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之后用其哥哥栗某木的借条更换被告出具的借条,其主张的委托关系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息一分半,即年利率18%,原告主张按此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栗某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某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逐年增加,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者是碍于情面,为自己朋友、老板的借款签字作保或出借身份证、直接代签名而成为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签名需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