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木子店法庭在审理原告熊某诉被告雄某赡养纠纷一案中,通过深入基层,找准案件症结,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将缠访五年多的积案成功化解。
原告熊某于1985年10月入赘与被告雄某之母结婚,当时被告年仅9岁,原告与被告之母共同抚养被告,并与原告之母将旧房改建成三层楼房一栋。现原告年近七旬,年迈体衰,丧失劳动能力,但其与被告之母因多种原因长期不和,经常争吵,原告被迫在外居住。
2008年以来,熊某先后到省高院、黄冈中院和我院及政府部门信访,以要求离婚为由想达到分家单过的目的。木子店法庭考虑到其婚后的楼房在农村无法分割,被告之母亦六十多岁,体弱多病,根本拿不出钱补偿原告,遂多次与当地村组干部一道上门调解,争取让熊某与被告之母继续共同生活,但每次只能维持二、三个月,长者只有不到半年时间,收效甚微。双方都坚决不愿在一起生活,原告的目的达不到,就到处纠缠闹事,当地的有关部门一见到原告都采取相互推诿和躲避,这事成为一道让各级法院和当地党委都非常头疼的难题。
今年原告又到法庭缠访,法庭庭长胡成姜通过走访村组和群众,充分听取村组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后,认为只有以要求其养子尽赡养义务,才能从根本上真正解决问题。于是,庭长胡成姜亲自指导人民调解员,如何引导原告进行正确诉讼。2013年3月18日,原告熊某诉被告雄某赡养纠纷案立案后,庭长胡成姜和副庭长王强立即通知其养子雄某回家应诉。雄某以其本人在外务工,原告在家对其母不好为由拒绝原告与其母共同生活。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三次上门做调解工作,释明原告在被告年幼时对其尽心抚养,双方已形成法律上的养父子关系,现原告年事已高,养子应尽赡养义务。但是被告以原告与其母不好好过日子为由拒绝赡养,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胡庭长在走访中得知被告之舅亦对被告的成长有很大的帮助,且其为人正直,遂邀请其一道第四次到被告家做调解工作。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功夫不负有心人,被告及其母亲最终均同意分家让原告单过,并由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用和米面等生活必需品,并据实报销医疗费,此案圆满了结。
近六年来,木子店法庭通过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准确把握案件核心,并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了近千件民事纠纷案件,做到止争息讼,案结事了人和,为当地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