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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人民法院诉讼全知道(一)

诉讼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23 18:59 来源:麻城市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阅读:2814

   

为保障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特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

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3、提供证据;

4、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一般审理程序

庭审过程中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当事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如陈述事实、发表您的辩论意见、阐述理由、说出调解意向和方案等,但在陈述事实、发表意见时,当事人要围绕案件的事实和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如与案件无关,审判长可以予以制止。如果当事人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

开庭审理后,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将进行评议,对案件如何裁判做出决定,并及时制作裁判文书,进行宣判。

三、风险告知事项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超过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和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为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中因提出新的证据而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逾期申请的,可能不被准许;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保全证据

都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法院不予调取证据;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申请证据保全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十三)、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四)、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反诉亦同)。

( 十五)、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六)、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有被罚款、拘留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