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儿子欠钱意外身亡 法院判决其父还债

发布时间:2017-06-29 15:03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245

常言道,父债子还,那么儿子欠债,父亲要还吗?近日,麻城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借贷案件。

某装饰材料店经营装饰材料批发与零售,凤某系从事装修装饰加工,双方有生意业务往来,凤某先后多次在某装饰材料店购买装饰材料,并写下了6份欠条,欠款合计118487元。2016年8月凤某因意外死亡,凤某生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其母亲已去世,凤某名下有一套位于某小区商品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凤某的父亲凤某学是凤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已全部继承并已实际接受了凤某的所有财产(包括房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装饰材料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凤某学依法偿付所欠的全部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某装饰材料店与被继承人凤某因买卖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清楚,合法有效,经庭审核定被继承人凤某尚欠原告处的货款合计118487元,被继承人凤某作为债务人依法负有按约定支付上述货款偿还债务的义务,现因被继承人凤某意外去世,被告凤某学系其父亲,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凤某学为凤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庭审查明凤某的遗产为位于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被告凤某学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继承了凤某的遗产,被告凤某学依法应在继承被继承人凤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凤某生前所欠债务,故对原告诉请的由被告凤某学偿还所欠货款118487元,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凤某学在继承被继承人凤某享有的位于某小区一套商品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凤某欠原告某装饰材料店的货款118487元。

法官说法:《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继承人清偿债务,是以继承了债务人的遗产为前提,如果没有继承遗产,不需要还债;如果继承了遗产,则应当还债,但清偿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还钱。“换句话说,用遗产来还债,有多少还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