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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行政诉讼案件

发布时间:2016-06-24 15:38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835

近日,杜某收到麻城市经济开发区的EMS邮政快递,该快递公开了通用机场配套项目建设拆迁征收的有关信息。至此,麻城市法院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首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彻底了结,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被告已经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义务。

原告杜某系麻城市黄金桥某村村民,在该村有430.94平方米的宅基地及商住两用房地产。2013年,被告麻城市经济开发区以麻城市通用机场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原告杜某在黄金桥经济开发区某村的宅基地及商住两用房。原告配合国家项目建设,但认为在拆迁补偿过程中,麻城市经济开发区违背其制定的相关文件,未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征收的基本原则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准则,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2016年3月18日,杜某认为被告作为通用机场配套项目建设拆迁征收责任主体,应依法公开相关拆迁信息。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EMS全球(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向麻城市经济开发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联系了原告,称不能公开以上信息,但未能按原告的申请公开以上信息。2016年4月13日,杜某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行政审判庭受理案件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案情较简单,为提高审判效率,让当事人的诉求迅速得到落实,决定按照新行政诉讼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庭长章广军审理此案。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被告麻城市经济开发区在收到原告杜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无证据证实其已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亦未按申请人的要求予以提供。故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依法应当按原告申请的要求公开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麻城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通过EMS全球(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向原告杜某公开麻城市通用机场配套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还建房产权调换44户拆迁户分户补偿情况、拆迁评估报告、拆迁还建土地使用地基、土地使用面积的信息。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