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又称“文物”“古董”,是中华五千年文明和历史发展的缩影,是古代遗存下来的文化遗存物质。随着时代的发展,原先为王公贵族、文人雅士的特定爱好如今也飞入寻常百姓家,而古玩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其经营品种复杂、交易手段多样、价格不易把握,交易市场鱼龙混杂,其中不乏假冒伪劣商品,交易风险大,极易产生纠纷。
2020年初始,麻城市法院白果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事情发生在2018年10月,古玩爱好者原告与古玩收藏者被告因交流钱币等古玩相识,次日,原告来到被告经营的店铺,意欲向被告购买龙洋钱币一枚,原告选中广东省造“光绪元宝”钱币并向被告支付了相应报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在被告向原告交付收据所载广东省造“光绪元宝”钱币前,原告又看中另外一枚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遂提出予以变更,被告同意并实际交付原告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一枚。鉴于收据的内容未改,被告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的照片,并注明“以此图片为准”,原告用微信回复被告时,对自己在被告处购买的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未提出异议。2018年12月,原告几次向被告提出其在被告处购买的银币系赝品并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被告予以否认并拒绝退款,2019年12月至本案起诉时,原告又以被告出卖的龙洋钱币不是双方约定的钱币为由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予以拒绝,双方遂酿成纠纷。
庭审时,被告称当时由于疏忽,在更换交易物品后未更改收据内容,在收据已经交给原告后,就留心在发图给原告时用文字补充强调了一句“以此图片为准”,而原告起诉的真正原因是其购买钱币时,网上对该钱币的拍卖纪录为十几万、二十几万,但原告在市场上去卖时,别人出的报价并不高,原告做了个亏本买卖,想把钱币退还给被告并要被告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曾就广东省造“光绪元宝”钱币一枚交易一事达成合意,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应价款,事后双方又变更交易物为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一枚,并由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了该钱币照片进行确认,原告通过微信回复时未对该钱币提出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一枚的买卖交易,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原告称被告在向其交付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时,未查看该钱币与收据上记载的广东省造“光绪元宝”钱币不符,直至2019年12月左右才发现该枚钱币系北洋造“光绪元宝”,不是双方在收据上载明的广东省造“光绪元宝”,但从被告提交微信记录截图一份显示内容来看,双方实际交易的是北洋造“光绪元宝”钱币,且事后原告多次因钱币的真假与被告沟通,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钱币购买错误,同时涉案钱币体积小,属于贵重物品,原告应该查看,且该钱币易于查看,原告的上述主张显然违背一般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另外即使如原告所称,在交易过程中,其并不知被告向其交付的钱币不是收据上载明的品种,但原告作为涉案钱币的接收人,负有对被告所交付的货物采取及时、适当检验的义务,且对钱币中“广东省造”“北洋造”品种,在钱币正面进行了刻字载明,并不需要原告具有专业鉴别能力,仅凭肉眼当场很容易辨别,原告未尽到及时、适当检验的义务,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本案双方交易物品具有特殊性,从双方交易过程及实际情况,结合收藏界行规惯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法官提醒:对于古董买卖交易,法律上尚存在空白地带,并无专门立法,在现实交易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古董交易风险隐患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购买者个人除了擦亮双眼、仔细甄别外,还应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有条件的签署古玩真实性承诺书,并对古董真假性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妥善保管相关书面协议和交易收据,以便日后出现争议时能提供相关证据维护正当权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古玩市场的法律风险极高,入市一定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