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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专版报道麻城法院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05 08:08 来源:mcsfy 阅读:250


6月3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整版报道麻城法院审判工作,现将全文转载如下: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6/03/content_139681.htm?div=0(网页链接)

留守未成年人犯罪之痛

  留守”未成年人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数据显示,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件18人,其中“留守”未成年人13人;2015年8件8人,其中“留守”未成年人6人;2016年7件15人,其中“留守”未成年人12人;2017年11件15人,其中“留守”未成年人13人。可见,“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率正在逐年上升,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未成年的“好奇”之举

13岁的小郑是由70多岁的爷爷奶奶在家里照顾,小郑经常独自一人在家没事干,一次看到邻家4岁的女儿周某来家玩,便哄着周某坐在自家的床上,出于好奇,将食指伸向了周某的下体,看到周某下体流血,心里很是害怕。周某因疼痛,自己跑回了家。

周某的母亲瞿某下班回到家后,发现周某裤子上有血,便问周某原因,周某将下午的经过如实告诉了母亲。瞿某听后气不打一处来,于是上郑家去质问,小郑当着爷爷奶奶的面承认了猥亵周某的事情。

第二天,瞿某到公安局报警。小郑被带到派出所,对猥亵周某的事供认不讳,但因小郑未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小郑及其父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当时小郑放暑假在家,而父母在外务工,对其疏于教育,他喜欢上网玩游戏,处于青春期的小郑在网络上看到一些“涉黄”内容时,会有性冲动和性幻想。法官决定以教育、挽救小郑为主。在庭审中,法官循循善诱,深入浅出地对小郑讲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小郑行为的危害性。听完庭审帮教后,小郑失声痛哭:“我知道错了,请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想重返学校,以后我一定会多学习法律知识,不再违法乱纪。”

为保护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避免两名未成年人再次受到“精神伤害”,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郑猥亵儿童,严重侵害了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周某及其家人在身心上带来极大的伤害。虽然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小郑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尽量减少此案对两个家庭带来的不良影响,法官采取了庭下调解,最终达成被告小郑及其父母一次性赔偿原告周某诉讼请求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周某撤回起诉的协议。

法官点评:青少年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接受新事物快。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好奇心理驱使,加之他们的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差,在缺乏良性诱导的情况下,容易误入歧途。青春期的少年,通过网络接触到相关内容,容易产生性幻想,想尝试一下与异性“亲热”的感觉,在特定的条件下会失去自我控制,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邻里矛盾引发“冲动”

丁某海与王某原本是关系较好的邻里。王某盖房子,丁某海主动用自己的挖机帮王某挖地基。丁某海在当地开有矿厂,曾聘请王某在矿厂帮忙。后二人发生经济纠纷产生矛盾,王某便离开丁某海的矿厂,两人因此结下积怨。一天上午,为丁某海家拉矿石的货车从王某家门前过,王某说货车轧坏了他家门前的路,不让货车通行。

 丁某海的儿子丁某认为王某阻止他人为自家矿厂拉矿石,遂携带一把长约80公分的扳手欲殴打王某。王某见势不妙逃出家中,丁某在后追赶没追赶上。丁某气急,便返回王某家中,用扳手将王某家中的冰箱、电视机、麻将机等物品毁坏。后经物价局价格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5590元。

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了解到,丁某高中读了一年后便辍学在家,其父亲丁某海在本村的高山上开有矿厂,丁某海担心儿子年龄小到矿上工作不安全,便让丁某在家看门。丁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与丁某接触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两家因经济纠纷一直各怀怒气,且丁某年轻气盛,未考虑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故对丁某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必须让其认识到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五次与被告丁某面对面谈心,帮助丁某认识到自己冲动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相信法律才是解决生活中的纠纷的最好办法。丁某对自己的冲动行为很后悔,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一定会遇事克制自己,遵纪守法。为了避免两家再起纠纷,办案法官找到当地调解委员会,与村支书一起做两家调解工作,促成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海一次性化解原经济纠纷。被害人王某也要求对被告丁某从轻处理,法官考虑到被告丁某犯罪时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未成年人对父母暴力的目击经验与其暴力表现呈正比例关系,在一个经常吵架、责备、埋怨和厮打环境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各种心理问题,从而埋下犯罪隐患。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营造轻松和谐民主的家庭氛围,为孩子做出表率,树立良好的榜样。

辍学少年不慎交“毒友”

16岁的汪某,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外出打工,在家由爷爷奶奶照顾,彼此很少有语言、感情上的交流。汪某初中住校后,开始厌学。中考进入职高后不久,因经常逃课而辍学,便在社会上游玩,在网吧认识了比他大五岁的沈某、曹某。在曹某的引诱下,一直缺钱用的汪某开始贩卖毒品。

在贩卖过程中,汪某也吸食麻果,平均每两周吸食一次。随着吸食量的逐渐增加,汪某必须以贩养吸,提高贩卖麻果的数量。

汪某在一次贩卖毒品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身上携带的199颗麻果被扣押。当冰冷的手铐戴在汪某的手腕上时,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我都交代了能对我宽大处理吗?我还想到学校去读书!”在侦查员的审讯过程中,汪某并没有为自己的罪行开脱,而是乞求能得到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官点评: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丰富,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因无经济来源,别人给一点利益好处就让其死心塌地的跟着干事,成为犯罪团伙的“马仔”。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由于父母外出打工,跟随祖父母生活,辍学在社会上游玩,接触到有不良行为的人,最终在“朋友”的利诱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大打出手“回敬”同学

 曾某与同校读高一的学生余某、李某因小事发生纠纷,遭到余某、李某的殴打和索要香烟。因曾某家长不在身边,未能及时发现和化解他遇到的问题,当余某、李某再次向其索要香烟时,曾某一气之下持购买的菜刀砍向余某、李某的头面部等处,致二人受轻伤。

这是一起典型的在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最大限度地发挥案件审理的教育意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在庭审前特意安排心理咨询师、被告人亲属、律师与曾某见面,了解其犯罪原因、动机、目的和家庭状况、平时表现、性格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

庭审中,法官积极引导控、辩、法定代理人、心理咨询师合力开展教育。公诉人讲明其行为的违法性,从“法律”层面进行教育;辩护人以社会道德规范、公民行为准则为侧重点,从“情理”方面进行教育;庭审结束后,心理咨询师从心理学的角度进行教育,与曾某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渐渐打开了曾某紧锁的心门,曾某渐渐地从一味地为自己辩解,转化为站在被害方的角度考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伤害和心理阴影,发自内心地忏悔,向被害人的亲属鞠躬、道歉,并向审判长表示“我做错了,希望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心态不稳,自我控制力差,报复情绪浓,当其受到不公正待遇,受到的委屈超出心理承受能力,就采取同样的手段进行报复,使自己的行为超越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业余爱好“走火入魔”

王某两岁的时候,其父亲因车祸去世,两年后其母亲改嫁到外地。王某跟随爷爷生活,爷爷是一位退休的老公安,与爷爷在一起的日子,王某经常听爷爷讲述勇斗歹徒、抓捕罪犯的故事。受爷爷的影响,王某从小就对枪支感兴趣,每次逛街只要看到玩具枪,都要爷爷给他买。王某从小心中就有一个梦想,到了18岁去参军,手握真枪保家卫国。天有不测风云,王某8岁的时候,爷爷因病去世,王某跟随小姨一起生活。失去疼爱他的爷爷,王某性格慢慢变得内向,成绩一路下滑,初二便辍学了。

闲来无事的王某经常上网浏览枪支网页,加了很多“志同道合”爱好枪支的QQ好友和QQ群。在QQ“枪友”群里,王某了解到的枪支相关知识越来越多,并很快掌握了射钉枪构造原理,王某通过网店购买了射钉枪、加长的钢管。

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王某在租住的出租屋内闭门独自潜心研究网购买来的“枪支”。通过QQ 枪友”群,他又购买了2支改造的射钉枪、1支五连发猎枪和1支高压气枪,除了与网友在网络上交流了解枪支的原理,他还把买来的“枪支”拆卸,掌握其内部结构。

掌握了“枪支”的基本原理后,王某还通过网店购买了4套枪支护木、塑料枪支握把、枪托、枪身、枪管、枪支泵体、消音器和金属高压气瓶等其他枪支零部件。

一位对枪支感兴趣的赵姓网友抱着好奇和试一试的心理,通过网络在王某处购买改造的射钉枪,下订单后第4天,收到改造射钉枪后的赵某心理忐忑不安,非常害怕,便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公安干警通过QQ“枪友”群,侦破了这起网络涉枪案。

王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在王某的租住屋,公安民警当场扣押了改装射钉枪3支、五连发猎枪1支、高压气枪1支、金属高压气瓶、枪支护木、塑料枪支握把、消音器、枪托、枪身、枪管、枪支泵体4套及33个枪支散件。

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点评: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网络空间日趋个性化,“军迷”在网络上以讨论军事装备为内容开设了各种论坛,网购平台也给“枪迷”收藏制作仿真枪提供了便利。如果不懂法律,一不小心就会走上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人在培养兴趣爱好的同时应注意是否有危险性,家长、学校要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的兴趣发展。

司法观察:帮“留守”孩子顺利度过“危险期”。

青春期是一个人性格、身体、心理、智力发育的关键时期,也是一个对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急剧增长的时期,青春期的孩子具有较强的逆反心理,他们认为自己有思想了,讨厌被管束。此外,周围的环境对其影响也非常大,他们崇拜偶像,喜欢模仿那些刺激性强或特别感兴趣的思想和行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使得他们不能冷静地思考问题,往往意气用事。加之一些家长忙于工作,长期不在孩子身边,不能及时正确地引导和调节孩子的情绪,往往会使“留守”未成年人因某些突发事件,在不知不觉中打破常规,走上犯罪道路。

目前,预防“留守”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一是家长要“用心”陪伴。家庭是人生中的第一所学校,忙于打工的父母一定要及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减少家教方面的偏差和失误,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以及解决问题的技巧。在未成年孩子实施犯罪之前,要及时发现他们的细微变化,比如不回家、花钱多等等。平时要注意培养孩子的规则和法律意识,让他们远离网络黄色传播、暴力网游和社会不良群体。

二是学校应开设法制课。在全面进行素质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关心青少年的心理、思想状况,为学生提供自我教育、自我调适的机会和场所。

三是要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环境。政府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社会文化环境治理。对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不良文化依法查禁,最大限度减少不良的文化因素给青少年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是从立法层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建议在立法层面,填补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法律制度规范上的空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和惩处力,用法律的武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