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储户没取钱 谁盗走了9500元存款

发布时间:2017-12-06 16:50 来源:mcsfy 阅读:412

储户并没取钱,银行卡中的9500元存款却不翼而飞。找到银行,银行称他们也没有过错。125日,麻城市法院盐田河法庭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花甲老人凌某于2008107日,在某银行存入本金为9500元的存款。2013127日,凌某在该银行查询行协商,银行在协商中使出了“拖”字诀。 凌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付其9500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盐田河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凌某于2008107日存入9500元存款至某银行,双方对该事实均认可,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某银行辩称凌某的儿子雷某已支取了该存款本息,但仅提供取款凭证的复印件,而凌某及其儿子雷某均否认取过本息,且凌某儿子雷某认为取款凭证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的签名,而且取款凭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凌某本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要求该银行提交其持有的取款凭证原件做笔迹鉴定。但该银行在法院要求其提交保存的取款凭证原件做笔迹鉴定时拒不提交,致使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法庭审理认为,该银行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凌某的存款被他人支取。遂判决该银行支付原告凌某9500元及相应存款利息。

    法官说法:相对于拥有庞大金融资本的银行,单个储户属于弱势群体。一般老百姓作为存款人,其存款多为维持生活之用的工资和其他收益,一旦存款被冒领又得不到赔偿,直接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存款被取走,而银行提供的是取款凭证的复印件。对该复印件,储户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否认是其本人签名,并要求银行提供取款凭证的原件做笔迹鉴定的情况下,银行在法院数次责令提交而拒不提交取款凭证的原件,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此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取款凭证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储户的委托代理人支取了存款本息,对于银行辩称储户的委托代理人支取了存款本息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该银行全额赔偿储户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