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河法庭用案件总结调解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
编者按:调解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坚持把民事调解运用到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如何用敏锐的眼光和洞察力察觉到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的信息,如何把调解工作做到无微不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我们应当思考和实践的问题。顺河法庭用案件总结调解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值得推广。
强化调解机制 促进调解效果
顺河法庭审理的谢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和陈某某诉刘某某、陈孔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运用庭前调解、诉中调解、判后上诉期内调解紧密结合的司法调解工作,顺利地审理并执行了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强化了调解机制,使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谢某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受理之初,顺河法庭就了解到这两个当事人都非常年轻,家庭条件都不好,事故发生时双方都是无牌无证驾驶,且谢某某的伤情比较严重,诉请的赔偿数额较大,而李某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也没有经济条件来赔偿,坚决不同意赔偿,调解无法进行。但是该庭没有放弃每一次调解的机会,送达时、审理中都在寻找机会和恰当的时机,经了解到李某某有个叔叔能做李某某的工作后,及时找到其叔叔帮忙做工作。但因双方的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此情况下,该庭果断地作出判决。上诉期内,该庭认为此时是一次调解的好时机,如调解成功,不仅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们的诚意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协议。陈某某诉刘某某、陈孔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亦是这种方法,在判决书送达后,该庭组织当事人坐在一起,耐心细致的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当事人形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并自觉履行赔偿。
顺河法庭全面构建庭前调解、诉中调解、上诉过程中调解与执行和解密切结合的司法调解工作体系。在民事案件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承办法官首先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及不同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心理状态,为能够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和内容,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为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做好准备,并将调解事项和调解权利进行详细告知,让双方当事人知道如能达成调解协议就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可以不伤和气,促使对方自觉履行义务等等事项;然后根据不同情况调整调解方案:对当事人态度明朗,有达成协议愿望的案件,趁热打铁,抓住机会,及时调解,对案情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的案件,将诉讼调解时限适当延后,查找纠纷的起源和症结,争取寻求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注重发挥当事人的律师、亲朋好友、所在居委会、单位领导,利用他们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协助法庭有的放矢的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并要求办案法官在案件庭审调查后至宣判前,紧紧围绕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焦点,摆事实、讲法律,帮其理清法律关系,使当事人能够预知案件走向,正确引导,促之悔过并主动要求调解和履行义务。最后,对已经审理查明的案件,调解基础不好,双方当事人都心里较着劲,久调不决的案件,及时的作出判决。但在判决书正式下发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再作一次调解工作,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达成和解协议。判决书送达后,在上诉期间内,仍抓住时机做调解工作,进入执行阶段,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说明具体情况,释明执行内容,还可以继续执行和解等等。
顺河法庭就是这样,将调解贯穿于审理的每个环节;将一心为民实施于办案中的每个细节。通过察民心、知民意,认真扎实的工作,耐心细致的工作,将调解工作溶入到与当事人的每一次接触和为民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水平,获得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据顺河法庭提供信息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