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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系列反腐案

2012年中国十大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3-04-12 08:03 来源:(转载中国法院网) 阅读:1377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法院2012年6月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的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申思等4名前“国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 宏

历时3年多的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自2009年4月前沈阳队球员王鑫被辽宁警方逮捕到延伸案件的依次侦破,从众多案件被提起公诉到谢亚龙、南勇等前足协官员被依法重罚而尘埃落定。如此大规模地使用刑罚手段来治理体育行业,在我国的刑事审判历史上,不能说是绝后,但肯定是空前的。舆论一般认为,中国此次严惩足球腐败行为,不仅是对饱受诟病的中国足坛的一次强力整治,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国家反腐倡廉的力度正在继续加强。

以上评论固然不错,但情况却决非如此简单。足坛反腐的目的到底是什么,首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仅仅说是因为低下的竞技水平和糟糕的国际比赛战绩,令许多民众极为不满,通过这种大规模的刑罚处罚,一定程度上或许能暂时满足公众的愤怒心理。但是,如果说是为了迅速提升我国的足球竞技水平的话,单纯靠一、两次运动式的反腐,恐怕有些勉为其难。从此次足坛反腐系列案的审理中所揭露的事实来看,过去几年中,我国足坛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涉及人员不仅限于主管官员,还包括裁判以及球员在内;涉案内容从赌球、操纵比赛到贪污、受贿;不仅涉案人数多,而且犯案行为还呈现出经常性、日常化的特征。由此看来,我国足球的腐败,不是偶发性的,而是具有制度性的特征。对这种制度性腐败,如果不从体制上进行脱胎换骨,单靠用刑法惩罚几个人,可能还是无济于事的。这一点,从去年尽管足坛反腐力度极大,但我国足球成绩并未有明显起色的情况来看,就可以窥豹一斑。西方刑法学大儒李斯特有一句名言经常被人提起,“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以刑罚这种最为严厉的手段治理足球这种并不涉及我们普通人的基本生活的行业活动时,尤其值得我们回味。

(转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