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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签字认可调解协议 儿未到场再诉索赔偿

发布时间:2017-09-13 15:26 来源:mcsfy 阅读:270

父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时儿子未到场,签字后对方向父亲付了赔偿金,日后儿子认为赔偿金过少,起诉要求增加赔偿金,法院支持吗?

这是一宗涉及十位当事人的乡村房屋翻修致人死亡案, 2015年5月,邹某乙雇请邻村熟人荛某为其进行房屋翻修改造,随后荛某带领丁某、夏某及龚某三人一起做活。当月18日下午,同村丘某路过装修房屋时,不幸被装修房屋上掉下来的瓷砖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因无法查明谁是直接侵权人,死者丘某直系亲属三人要求邹某乙及其儿子邹某甲进行赔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在村委会主持下达成书面赔偿协议,由邹某甲签字赔偿死者丘某直系亲属三人损失18万元。同年10月13日邹某乙与荛某在司法所主持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就荛某、丁某及夏某三人在邹某家装修工程中不慎致丘某死亡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由荛某赔偿邹某乙三万元。

2016年3月22日,因邹某甲未依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丘某死亡赔偿金,丘某直系亲属三人向法院起诉邹某甲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有效。法院立案后依法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要求邹某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倍感还债压力的邹某甲无赖之下向法院起诉荛某,向荛某追偿自己支付丘某的死亡赔偿款。被告荛某接到应诉后一口咬定其与邹某乙已达成调解协议,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麻城市法院三河法庭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丁保江多次找当事人调查核实案情,了解到邹某甲与丘某直系亲属三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双方都无异议,而邹某甲对其父邹某乙与荛某签订协议有异议。邹某甲提出在村委会组织与荛某调解时,邹某甲与其父邹某乙均在场,而在三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与荛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其父邹某乙与荛某在场签字,邹某甲却没有在场,该协议没有征得直接赔偿人邹某甲的同意,因此该调解协议存在调解程序上的瑕疵。丁保江知道不能就案办案,要因案施策,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此案的多个调解协议都不是全局性的,没有将核心当事人聚在一起达成多方一致意见,而是各方就自己方便形成孤立的一对一的调解方案,这样就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没有彻底化解,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演变成信访难案。

解开直接赔偿人邹某甲心理疙瘩才是问题的关键,承办法官丁保江制定了办案方案:在邹某乙与荛某已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邹某甲与荛某之间的调解,以弥补前一次调解存在的瑕疵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随后承办法官丁保江向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阐明此案的法律关系及诉争的利害,再通过他们的代理人为各方做思想上的松绑和利益上的权衡工作。通过七次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原告荛某再一次性给付邹某甲、邹某乙2.5万元钱的调解协议,从此双方不再就此纠纷产生任何诉争。

随后,邹某甲按照协议约定向丘某直系亲属三人支付剩余赔偿款,这宗涉及十位当事人的乡村房屋翻修致人死亡案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