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自编自导了三起交通“事故”,并以此来敲诈勒索财物。最终,在敲诈勒索钱财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同案人耿某某、彭某某、刘某甲等人驾驶租赁的汽车从湖北省红安县来到麻城市,采取骑自行车故意碰撞路上的货车,并以此为由向货车司机勒索钱财。2015年10月9日13时许,吴某某、耿某某、彭某某等人在106国道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路段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遂准备敲诈张某某。耿某某等人驾车在货车前压制,吴某某伺机将自行车推向该货车,彭某某等人将货车拦截后,吴某某以自己被撞为由向张某某敲诈现金3000元。
14时许,吴某某、耿某某、彭某某等人在该路段采取相同手段敲诈刘某时,刘某乙及其妻子准备报警,吴某某将二人价值2570元的手机摔坏,后因刘某乙的朋友及时赶到现场而未得逞。
15时许,吴某某、耿某某、彭某某等人在麻城市麻东高速入口附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货车,吴某某伺机将自行车推向该货车,以自己被撞为由向张某某敲诈钱财。耿某某、彭某某等人在一旁威胁,吴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要求张某某将吴某某送至麻城市骨科医院检查。后在敲诈勒索钱财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抓获。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勒索被害人的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