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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视频买到劣质农机,法院4天帮农户退货赔款

发布时间:2026-08-12 16:00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57

“收到退款了,你们可以解除冻结了,感谢法院!”8月7日,调解协议刚刚签订完毕,福田河法庭便收到了原告老胡发来的成功退款信息。

今年4月,老胡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一条拖拉机、旋耕机销售广告。观看农机的图片和作业视频后,心动的老胡通过广告中的联系方式联系上了外省的张某。双方在微信上谈好了轮胎型号、随车配件等细节后,老胡支付了3万余元农机款。4月19日,张某通过快递发来一台拖拉机和一台旋耕机。怎料用了没几天,拖拉机就频繁出现故障灯报警、剧烈抖动、高温趴窝等问题。老胡翻看保修卡、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时发现,上面都没有注明品牌、生产厂家、厂址等关键信息。他联系张某索要上牌手续,对方这才告知,这台拖拉机是“国二”排放标准的机器,国内早已禁售、无法上牌。老胡意识到,自己买到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三无”产品。

协商退款未果后,老胡于7月底将张某起诉至麻城市人民法院。福田河法庭收案后,法庭按照“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的工作思路,根据老胡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8月3日依法对张某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进行了查询和冻结。同时,法庭联系上张某,向其推送了同类案件“退一赔三”的生效判决,并释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协商,双方于8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向老胡支付退款和赔偿款合计5万元,并自行取回农机及配套设备。案件在庭前阶段顺利化解,从保全到退款前后仅用了4天。

法官说法:

根据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国三”及以下新农机已全面禁售。商家通过短视频平台将禁售机型销往农村,本就于法不容,更不用说交付的是一台连品牌、厂家、合格证都没有的“三无”机器,无法上牌、无法正常作业,农户的生产经营因此直接受损。

老胡的遭遇并非个例。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将淘汰农机“包装”后销往农村的现象日渐增多,引起相关部门高度关注。2025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重点整治电商平台特别是直播电商销售劣质“三无”拖拉机的乱象,明确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借此案例,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机务必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可靠的正规商家,切勿轻信直播间的低价宣传和口头承诺。收货后认真核对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三包凭证是否齐全,并索要正规发票。这些材料不仅是产品质量的基本保障,更是日后维权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现买到的是“三无”产品或淘汰机型,要第一时间保留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补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胡正涛 彭登蓬 18674067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