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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采用威慑机制又结一委托执行案

发布时间:2012-11-29 16:42 来源:麻城市法院调研科 阅读:1019

   

近日,当申请执行人邹青山等从我院领取20多万元赔偿款,一起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骨头案”,经执行局采用威慑机制顺利执行,画上一圆满句号。

2011年8月,刘德立驾驶鄂Jhy992“比亚迪”小轿车载邹青山、戴玲夫妇等从麻城前往武汉,当途经武汉市黄陂区外环线标子湾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德立本人及车乘人员受伤,戴玲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德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青山及女儿和戴玲的父母各项损失211843.50元。刘德立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月25日,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市,将案件委托我院执行。

执行局在向刘德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对刘德立所有的位于市区新建街福鑫商贸城一间门店商铺房屋依法予以查封。因刘德立抵触情绪较大,为逃避执行,怂恿案外人以该商铺已于2011年转让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局在查明该商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刘德立名下,且该商铺对外《租赁合同》是刘德立妻子与他人签订等情况后,依法裁定驳回。

在经多次督促刘德立自觉履行无果情况下,执行局依法作出对商铺进行评估、拍卖的裁定和公告,分别送达给刘德立和商铺租赁人等,并组织鉴定评估机构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又详细向刘德立告知商铺被除强制拍卖将可能增加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强制拍卖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等情况。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刘德立态度转变,积极多方筹措履行款。执行干警又因势利导,主动做申请执行人工作,适当给予刘德立合理筹款期限。前不久,刘德立将全部履行款送交我院,执行局迅速通知邹青山等领款,并依法解除对商铺的查封,案件得已顺利执行终结。

自年初以来,执行局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4件,执结4件,到位标的60万,实际执行率达100%,执行到位率达96.8%,且无一因执行不力,采取措施不当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向社会展示了我院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根据执行局提供稿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