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走深走实,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6月22日,麻城市法院福田河法庭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双方服判息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事情从今年1月9日说起,林甲、林乙的父亲驾驶摩托车在村道水泥路上行驶,在一上坡处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林甲、林乙认为自己的父亲平常身体健康,该路段又无其他障碍物,其父亲摔倒致身亡,罪魁祸首是路面结冰,而事发前后几天当地天气晴朗,路面之所以结冰,是因为王某在坡顶路边倾倒卖鱼车厢中的废水所致。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林甲、林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余万元。
福田河法庭承办法官蔡波收到该案后,发现这起案件证据不足,该案无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事发时无人在场,也没有监控录像,骑车人是如何倒地?没有直接证据;路面结冰是否为被告王某倾倒废水导致的,也无直接证据;如果查明前两项待证事实可以认定,那么责任比例该如何划分?
承办法官蔡波认为基层法庭作为人民群众家门口的“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盼、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需求,该案的事实不是简单地通过阅卷和倾听当事人陈述就能够查明的,只有深入事发地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蔡波与当地基层组织电话约好之后,带着辅助人员一起来到了事发地点。当地群众听说法院来调查,很快聚拢过来谈论自己的看法。蔡波有针对性地询问了群众意见,并指导辅助人员绘制了现场勘验图。之后,蔡波来到当地村民委员会,与村干部、双方当事人、参与救人的群众进行座谈,对诸如事发当天天气、路面宽度、倒水地点距骑车人摔倒地点的距离、卖鱼车的车厢大小、路面结冰是否连续、骑车人受伤部位、医疗机构认定的致死原因、是否佩戴头盔等案件细节进行详细了解。并就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询问在场人的意见建议。
通过现场勘验和座谈,承办法官蔡波根据各种因素推断,认定该案因果关系成立,但结合骑车人受伤部位为头部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事发路面并非被冰面全部覆盖、被告王某的主观过错较小、当地群众的心理接受程度等情况,应酌情判决被告王某承担较小的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赔偿因骑车人死亡给林甲、林乙造成的损失近6万元。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