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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细致做调解 设身处地解难题

麻城法院民二庭实质化解股权纠纷获锦旗

发布时间:2023-07-05 15:16 来源:麻城市法院 阅读:557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麻城市法院民二庭法官成功调解一起股权转让纠纷后,73日,收到当事人邮寄过来的耐心细致调解矛盾,公平公正化解纠纷锦旗。

事情从2023年1月31日说起,原告许某到法院起诉被告俞某要求其依据股权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680万元,被告俞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的,但原告并没有将股权转让给我,而是转让给了案外人黎某。经网络查询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俞某占目标公司某富公司30%的股份,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的20%的股份于2022年8月26日已变更至黎某名下。原告表示自己并不认识黎某黎某是被告指定的人、被告亦表示不认识黎某,也并未指定。经法官反复释明说假话做伪证将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双方当事人仍表示自己与黎某无任何关联。原告还一再保证自己仅与被告俞某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并未与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该案中,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转让方不知情,那黎某是怎样成为工商登记对外公示的公司股东的?案件扑所迷离,为了拨开层层迷雾,承办法官王喜姣带着助理,先后到税务、工商部门调查相关资料。到税务局调取了相关股权转让办税资料,发现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原告许某与案外人黎某签订、约定许某的股权作价0元转让)、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公司章程,落款日期均为2022年8月11日,均有手写签名,咨询当时经办业务的税务员“协议、决议涉及的人员是不是都来现场办理并签名?”,税务员答复都是公司委托一人代办的,其余的人并没有来现场。承办人又到工商部门调取股权变更资料,发现有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抬头为原告许某与案外人黎某、约定许某的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一份股东会决议、一份公司章程,打印日期均为2022年8月12日,均无手写签名。经询问工商工作人员得知,这是网签合同,所有资料统一在最后一页签名,且自动生成签名日期。根据签名时间,被告俞某、案外人黎某均是 2022年8月12日签署。原告许某2022年8月26日签署。承办法官判断:同一股权,涉及到三份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分别为680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手签)、0元(原告与黎某之间的协议、他人代签名)、200万元(原告与黎某之间的协议、网签),三份股权转让协议,到底应该采信那一份呢?法官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并作出初步判断:在目标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变更资料的当天,案外人黎某就在官网进行了网签,其受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该案被告授权或授意的可能性极大。而且被告再三表示:自己不认识黎某,原告股权变更到了黎某,没有变更到我名下,只有变更到我名下我才同意付款。被告没有主张按黎某购买的同等价格享有优先权,而是反复强调自己想要股权,却没有变更到自己名下,所以不同意给钱,这不符合常理。

承办法官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在2022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还签署了一份《委托支付函》,内容为相互委托,即原告许某将股权转让至被告俞某指定的人名下,被告俞某将股权转让款680万元支付给原告许某指定的三人账户。

《委托支付函》以及原告许某在工商官网的股权变更登记进行网络签名,均发生在2022年8月26日,由此可以判断,黎某就是被告俞某指定的股权受让人。另查明,2023年1月14日,被告俞某分别向许某指定的三人账户合计付款40万元,附言:俞某收购股权款。

经综合判断,承办法官得出结论:该案中被告俞某、案外人黎某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隐名股东的关系。鉴于被告拒不认可,如果依法直接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诉讼周期长,目标公司股权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序运营将会造成不良影响,亦不利优化营商环境。于是庭审结束后,法官又多次找当事人做工作,希望能通过调解结案,原告许某是外地人,曾以为该案久拖不决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对承办法官意见很大。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680万元股权转让款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余640万元分四次付清,原告许某放弃要求被告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这份调解协议非常满意,达成协议第二天,原告就收到了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原告为表达对民二庭办案法官、法官助理的感谢,送来了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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