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4年1月5日
受理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金春峰基本情况:罪犯金春峰,男,1982 年3 月1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101198203100430,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麻城市龙池桥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7 号。
申请事项: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以麻检二部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春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的(2020)鄂118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金春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金春峰近亲属以罪犯金春峰身患重大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本院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组织诊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核意见为金春峰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达到条款规定的严重程度。
上述申请事项本院已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受理,现依法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次日起五日内提出。邮寄地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联系电话0713-2992367.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